青岛警方转发陈碧释法事件是一次非常严重的公关事故。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都可以构成「寻衅滋事」。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直接把「借故生非」的部分吃了,声称必须「无事生非」才能构成「寻衅滋事」。
陈碧按照这个错误标准讲解青岛案,说女司机「因为逆行想并线并不进去」才和男司机「发生争执」「产生了辱骂和殴打行为」,这是「事出有因」,不满足她说的「无事生非」。
然后陈碧又拍脑袋瓜子拍出来一个「目前的证据证明女司机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结论。最后两点加起来决定了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陈碧这波极低水平的操作都不能说是「春秋笔法」了,完全就是跟两高公然对着干。
青岛警方把这种睁眼说瞎话的讼棍叫兽搬出来背书无异于饮鸩止渴——就青岛女司机打人这一个案子来看,陈碧的立场确实符合青岛通报的结论,那么其他案子怎么办?
我们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青岛」和「寻衅滋事」,随便点开几个排在前面的结果,看看有多少可以满足陈碧对寻衅滋事罪的奇特认定标准:
🔺「男子张某和某车行发生纠纷,在公路全身裸露,并和袁某在路上拉横幅。因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袁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行车纠纷显然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霍某在互联网下载地址不明的水体污染视频后,通过其抖音发布,声称某生活饮用水水源严重污染,鱼类漂浮成灾,造成社会恐慌。」
🔹网上随便看到个视频就转发造谣,这个大概真的属于「无事生非」;此人造谣可以说是为了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算是符合陈碧标准。
🔺「李某某为了增加其粉丝数量、提升账号关注度,通过APP账号多次发表关于抹黑河南人,引起『地域黑』的负面信息和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为了涨粉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网民高某道听途说,且未经查证,便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谎称青岛某学校食堂餐饮有问题导致 200 多名学生晚上去医院诊治,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这个也可以算符合陈碧标准。
🔺「网民王某因与某商家产生消费纠纷,为泄私愤,遂使用电脑P图软件,伪造并传播谣言视频,对商家造成恶劣影响。」
🔹有消费纠纷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陈碧标准。
……
上面五个已经被青岛警方按照寻衅滋事处罚的案例,其中就有三个不符合陈碧发明的寻衅滋事认定标准。如果青岛方面把过去的寻衅滋事案全部按照陈碧标准重新审查一遍,恐怕要推翻一半以上的处罚。
《大学》道:「有国者不可以不慎,辟则为天下僇矣。」
为了眼前一时的蝇头小利,饥不择食乱找「大法党」背书,最后只会闹出更大的笑话。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火星财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shichang/10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