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利益,一家汽修厂老板组织驾驶员故意制造事故,之后将车辆安排到自己控制的修理厂内维修、定损,从而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对这一黑产团伙提起公诉,9名被告人获刑。
2023年6月,某保险公司在内部清查时发现多个事故车辆理赔定损异常,涉及的修理厂虽名称不同但注册地一致,均为郭某实际经营。公司怀疑郭某故意制造车辆损伤“骗保”,遂报案。涉案司机邓某交代,他参与的几起交通事故均由李某策划。为赚取返点和好处费,李某找到邓某,要求一起制造“追尾”事故,并承诺事成之后免费为邓某修车并请客吃饭。2021年11月,李某和邓某首次制造追尾事故,顺利骗取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尝到甜头后,两人多次合作制造事故。2022年3月,邓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刘某等人制造三车碰撞,事故发生时,李某坐在邓某的副驾上协调。所有涉案车辆随后送到郭某的汽修厂“免费”维修,邓某不仅未赔付钱款还获得了500元报酬。
郭某开设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的合作指定维修点之一,他与李某合谋骗取保险,并提出“制造适当人伤提高赔付”等策略。2022年12月,刘某在自导自演的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中受伤,当天拿到2000元补偿。用于制造事故的车辆多为汽修厂送修后的代步车,为避免被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将这些车辆以各种名义挂在他人名下,保险也借用他人名义缴纳。从2021年起,这批车辆频繁发生交通事故。
该案件时间跨度长,涉及保险事故数量较多,投保人、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等分离给证据审查、罪名认定带来一定难度。检察官对每起“交通事故”逐一进行审查,厘清各参与人的主观明知及实际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组织实施的郭某、李某或直接参与制造保险事故的邓某、刘某等人并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意味着不能简单认定涉案人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要对虚假理赔的保险合同一一梳理,准确区分各行为人的身份。对于符合保险诈骗罪主体身份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对于不符合这一身份的犯罪行为人则以一般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间,李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3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9.9万余元,涉嫌保险诈骗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间,李某、邓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3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10.6万余元,涉嫌诈骗罪。郭某共涉及保险诈骗9.6万余元,诈骗10.6万余元。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郭某、李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郭某、李某予以数罪并罚。
2024年10月23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对郭某、李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诈骗罪对邓某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6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郭某、李某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郭某、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对郭某、李某均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4年11月28日,刘某等其余6名参与“制造”事故的涉案人员均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2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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