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重婚被拘四个月!1月22日,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重婚案件。一名女子因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而男方则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件中的女子阿珍与阿虎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子。2021年10月,阿珍离家外出务工,在此期间与阿强相识并相恋。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22年9月1日共同生育一女。2024年4月30日,阿虎向汉滨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阿珍与阿强的刑事责任。
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阿珍有配偶却与阿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阿虎指控阿珍与阿强重婚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考虑到2023年下半年阿强曾要求阿珍向阿虎提起离婚诉讼的情节,以及照顾抚养女儿的角度,法院判处阿珍犯重婚罪,拘役四个月;阿强则因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免予刑事处罚。两人均未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冯超解释,阿珍在与阿强恋爱时并未透露其已婚情况。阿强后来得知阿珍已婚且怀孕,但此时阿珍已经怀上阿强的孩子。阿虎发现妻子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后,在法院提起自诉。当地公安机关也曾上门告知阿珍需要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鉴于孩子需要照顾及男方主观恶性较小,法院决定不对阿强进行处罚。
在我国,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指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者指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阿珍与阿强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不仅共同生育一女,且二人关系在双方亲友间公开,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社会影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支持婚姻自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同居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感情破裂时,应及时履行离婚程序,再追求新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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