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中午,翟某敲诈勒索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结束一审。据苏某家属称,翟某出庭接受审理,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名认罪认罚。
从2024年3月苏某家属称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被移送法院,到2023年5月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立案,这些重要节点之间的间隔确实难以称为顺畅。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探讨。同时,本案中认罪认罚的翟某将面临何种量刑的可能性以及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行为法效果也值得关注。
回顾苏某与翟某事件的时间线:2017年3月30日,两人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同年6月7日领取结婚证;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9月7日,苏某在微博上发遗书并自杀。2018年4月20日,苏某家属起诉翟某,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赠与合同无效及返还财物。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翟某退还苏某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元,并撤销翟某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2023年4月7日,苏某姐姐称翟某涉嫌敲诈勒索并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2023年5月12日,苏某家属确认收到翟某660万元还款。2023年5月20日,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立案。2024年3月7日,苏某哥哥称翟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已移送法院。2025年1月21日上午9点30分,翟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
苏某家人先民后刑,在获得财产返还之后进行刑事追责,涉及典型的民刑衔接交叉。要正确理解离婚时的财物讨要行为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需要分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对应2000至5000元以上、30000至100000元以上、300000至500000元以上。
从学界对该罪的一般理解来看,敲诈勒索需具备胁迫和导致财产损失两个客观要件,主观上则需强调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披露的聊天记录来看,翟某以举报苏某工作可能涉嫌违法为由要求更大财产补偿,这种行为究竟是胁迫还是正常权利行使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翟某的行为更像是检举揭发伴随的权利行使,但从禁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这应被视为赤裸裸的胁迫行为。
在婚姻或共同生活情形下,财产转移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认定复杂化。如果一方继续要求明显超出份额或贡献的财产,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本案中,无论是两套房子的更名还是一次次数百万甚至千万的给付,都远远超出了共同财产的限度。
最终,本案核心在于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从时间轴和聊天记录等信息翟某有过多次类似经历且在闪婚后持续索取高额财物并导致苏某自杀,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获利目的。考虑到翟某认罪认罚且大量退赃,刑期可能不会达到最高限。
分手要钱虽不普遍接受,但也不应完全否定。对于类似本案的情况,应坚决适用刑法规制手段。一般民众在处理感情和婚姻问题时,保持理性态度更为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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