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金平区30岁的徐女士因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据徐女士描述,经联社通过将集体土地和厂房对外流转出租获取收入,村民可以享受相应的收入分红福利,但出嫁女则不能享受。前两天发1月份分红时,经联社工作人员告诉徐女士父亲,她因2024年8月未婚生育,被认定为“出嫁女”。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取消了她的成员身份和福利。徐女士已向信访部门提交材料,相关部门正在调查。
农村“出嫁女”通常指已经结婚并离开原生家庭的女性。受传统风俗和重男轻女观念影响,农村妇女在宅基地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常因婚姻状况变化而面临权益受损。然而,未婚生育的女性在法律上并无婚姻关系,徐女士的户籍也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将其笼统地认定为“出嫁女”显然不合理,这种行为透露出对未婚生育女性的歧视和偏见。
即便对于已婚“出嫁女”,村集体也不能一概剥夺其分红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权益。2023年11月,最高检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防止“外嫁女”土地权益“两头空”的现象。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徐女士除了向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广泛存在,根源在于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缺乏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一些人以“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名义公然歧视女性,侵犯妇女权益。以婚姻、生育为由随意剥夺女性合法经济权利的行为加剧了性别不平等,不利于彰显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还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和社会不稳定。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阻碍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村规民约不能超越法律范畴肆意妄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宣导,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他们依法开展工作,才能依法解决纠纷。同时,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让农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和纠正,确保乡村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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