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报名参加了一个前往非洲马达加斯加等地的17天旅行团。根据合同,第13天的行程应包括参观穆龙达瓦某著名景区,而第14天则应在穆龙达瓦市活动并再次游览该景区。然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第13天的行程变成了长达14小时的车程,直到晚上9点才到达酒店。第14天只有傍晚时分短暂参观了该景区。李先生对旅行社的安排感到不满,认为旅行社擅自缩减了行程。
回国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定,旅行社在第13天未完成约定服务。尽管旅行社以天气原因调整行程,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变更的合理性。此外,第14天的行程安排也存在瑕疵,导致游客错过了最佳拍摄时机。法院结合行程天数和费用等因素,判决旅行社赔偿李先生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有权请求赔偿。法官提醒旅游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的旅游业务经营者,并仔细审阅合同及行程细节。如遇权益受损,应及时保留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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