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家族的特性及其相互关系是决定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伦理观念的关键因素。因此,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家”不是个体家庭,而是家族。家族内部存在两种类型的情感关系: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和其他横向的情感关系。如果纵向的代际依恋关系居于支配地位并得到持续强化,一代一代环环相扣的代际依恋关系不断增强家族成员之间的依恋关系,最终建立以源自同一个顶点的多支代际关系为架构相互依恋的共同体。真正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家”是这种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的人类学原型就是家族公社。由此可知,可通过家族公社认识儒家的“家”之内涵。
【关键词】家 家族 家族公社 代际依恋关系 差序格局
“在中国传统生存结构中,‘家’是‘核心’。有着本体论地位的‘家’,是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1]]可是,“在中国传统生存结构中”,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这个“家”到底是什么?
“古代文献中‘家’字的字义比较多,基本意义有:宗庙;宗族、家族;个体家庭;政权;大夫的采邑;仆人、仆从等。”[[2]]着眼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形态,安丽梅认为,“中国古代的家有两层涵义:一是指主要以血缘和姻缘关系为基础,以父母妻子为核心,人口在5人左右,同居共财共爨的个体家庭;二是指主要涵盖上至高祖、中至三从兄弟、下至玄孙,以族长、族谱、祠堂、义田、义学、义冢为结构的系统化的家族组织。”[[3]]而梁颖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指出:“‘家’当为会意字,其本义是表示一个以血缘聚居团体为基础的财产单位,这个财产单位就是‘家族’,它最初指的是父系家族公社。”[[4]]
一、宗法社会与家族
春秋时期的“礼崩乐坏”是诸子百家出现的历史背景。陈来指出:“中国古代从西周到春秋的社会,其基本特点就是宗法性社会。……宗法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家族化了,宗法关系即是政治关系,政治关系即是宗法关系。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都依照宗法的亲属关系来规范和调节。”[[5]]其实,无论是春秋战国时代,还是之前的中国社会都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
在父系社会,由同一男性始祖的后代组成的父系血缘群体称为宗族。然而,即便属于同一宗族,人们在关系亲密程度上会表现出各种差别。在宗族关系中,由以自己为中心从高祖到玄孙上下五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组成的父系亲属群体,称为本宗九族或家族。战国时期的《尔雅·释亲》和东汉班固的《白虎通义》都特别强调家族。这种现象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的独特现象,而是在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努尔人社会是不存在权力中心的部落社会。在努尔人社会,“每个氏族都是父系制的,并分支成最大世系群;而这些最大世系群又分支成较大世系群,较大世系群分支成较小世系群,这些较小世系群最后还要分支成最小世系群。最小世系群是源自一位曾祖父或高祖父的群体。”[[6]]可见,普里查德在分析努尔人社会时所使用的最小世系群正是家族。除了最小世系群即家族这一层次之外,其他亲属群体层次上都不存在真正的领导者或政治组织。各种亲属群体之间都是平等的联盟关系,这种联盟只有在家族之间发生冲突时才起作用。当发生严重争端时,所有其他家族都站在与之关系最紧密的当事者一方,于是这一事件便提升为牵涉到当事者上层亲属群体的事件。
利奇指出,克钦社会中存在两种社会形态:一个是无权力中心的部落社会,叫作“贡劳(gumlao)”;另一个是有权力中心的酋邦社会,叫作“贡萨(gumsa)”。不过,在这两种社会中凝聚力最强的血缘群体都是家族。利奇指出:“从经验研究的角度来看,根据我自己的经历,所有这些地方性的世系群在一切关涉公共利益的事务上都团结得令人吃惊。……仿佛每一个这种世系群中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几乎同样的权利、持有同样的观点,而且世系群头领好似整个世系群的化身。”[[7]]在克钦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大多是家族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从形式上看,一个村寨群中各寨之间的相互关系类似于组成一个村寨的各家族间的关系。村寨作为一个整体在整个村寨群中的地位,理论上取决于村寨的头人家族与村寨群的首领家族之间的关系。
可见,在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中,虽然最基本的社会单元是核心家庭,但最重要的社会群体是由上下五代组成的家族。核心家庭是随着夫妻某一方的死亡或离开而解体的暂时性群体。与此相反,家族是与特定成员的生死无关代代相继、持续存在的社会群体。所以,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呈现出以家族为单位相互联合、相互对立的现象,整个社会以家族之间亲属关系为基础形成稳定的社会体系。
由于家族由同一男性的若干代子孙组成,自然而然按照辈分、年龄及性别的差别形成层级系统。这种层级系统具有以自然的情感纽带为基础的伦理关系特征。与个人意愿无关,家族成员一出生就按照他在层级系统中所占位置被赋予特定角色。家族成员之间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按照层级系统所赋予的角色关系紧密合作,而且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也按照这种角色关系紧密团结。因此,在家族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群体而存在的社会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与他所属家族的社会地位直接相关。换句话说,家族不仅赋予个体以作为其成员的先天地位,而且赋予个体以作为社会成员的先天地位。”[[8]]
综上所述,在以亲属关系为主要社会关系的社会中,家族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家族是形成社会结构的基石。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家族是决定个体的社会角色的决定性因素。可见,家族的特性及其相互关系是决定传统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伦理观念的关键因素。由此可知,“在中国传统生存结构中”,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家”不是“以父母妻子为核心,人口在5人左右,同居共财共爨的个体家庭”,而是家族。
二、横向的情感关系与纵向的代际关系
家族成员之间以基于血缘的情感关系为联结纽带。家族内部的情感关系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和其他横向的情感关系。直系代际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等等。
横向的情感关系内含着展开差序格局的倾向。在差序格局中,所有人都以自己为中心依亲疏远近形成亲密程度不同的社会关系网。这种社会关系网貌似以自己为中心层层向外扩展的一系列同心圆,其典型特征就是由内而外情感联系由强变弱。因此,人们表现出由内而外从以义为先走向以利为先的倾向,其极端是个体本位的功利主义者。由于横向的情感关系内含着展开差序格局的倾向,情感关系的亲密程度一代不如一代。
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的生物学原型是母子依恋关系。代际依恋关系是非常强烈的情感关系,而且跨代的依恋关系甚至表现得更加强烈。在亲密的依恋关系中,人们“往往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实则,此时对方就是自己。”[[9]]“如: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10]]在亲密的依恋关系中,个体表现出基于强烈依恋感的自发的献身精神,其最高表现就是充满忘我的献身精神的母爱。可见,代际依恋关系内含着把依恋双方凝聚为同心一体的共同体的倾向。因此,借助于一代一代环环相扣的代际依恋关系,几代人可凝聚成同心一体的共同体。
儒家以仁为最高价值。孟子曰:“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而孔子曰:“夫孝,德之本也。……夫孝,始于事亲。”(《孝经·开宗明义》)显然,儒家的家以纵向的依恋关系为主轴。儒家所追求的是天下一家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不但要统治者与民众形成率先垂范的表率与心悦诚服的追随者关系,而且在统治机构内部也要层层形成率先垂范的表率与心悦诚服的追随者关系。整个社会层层环环相扣的表率与追随者关系,如同环环相扣的代际依恋关系那样,把千家万户凝聚为家国一体的社会,从而建立同心一体的共同体。”[[11]]换句话说,儒家所追求的天下一家的社会是以源自同一个顶点的多支层级依恋关系为架构相依为命的共同体。
家族内部存在两种类型的情感关系,即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和其他横向的情感关系。在家族内部,有可能横向的情感关系居于支配地位,也有可能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居于支配地位。逻辑上,家族既可以向横向的情感关系居于支配地位并得到持续强化的方向发生演变,也可以向纵向的直系代际关系居于支配地位并得到持续强化的方向发生演变。如果横向的具有差序格局特征的情感关系居于支配地位并得到持续强化,人们从以义为先走向以利为先,最终成为个体本位的功利主义者,从而利益关系取代情感关系居于主导地位,家族也就名存实亡。如果纵向的代际依恋关系居于支配地位并得到持续强化,一代一代环环相扣的代际依恋关系不断增强家族成员之间的依恋关系,最终建立以源自同一个顶点的多支代际关系为架构相互依恋的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的人类学原型就是家族公社。
家族是“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由以上论述可知,真正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是以源自同一个顶点的多支代际关系为架构相互依恋的家族,而这种家族的人类学原型就是家族公社。
三、家族公社及其演变过程
家族公社也称为家庭公社或大家族等等,它是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众多民族历史中的社会现象。家族公社分为母系家族公社和父系家族公社。“在学术界,广义的家族公社(包括母系大家族和父系大家族)形成的时间更多地倾向于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期。父系大家族就是在母系大家族基础上产生的。我国云南省拉祜族,老挝的凯坦人,柬埔寨的皮尔人,越南的昧人部分家族公社呈双系,即母系与父系并存,且一致显示了向父系制转化的趋势,有力地证明了原始社会母系大家族向父系大家族演变的可能性。”[[12]]
母系家族公社由共同的女始祖所生的若干代母系近亲组成,一般有几十人,多的达百人以上。通常,年龄较大、威望较高的妇女当家长。在家族公社内部,实行共产制原则。除纯属个人的用品外,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大家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生活资料。从妻居的对偶婚是母系家族公社的主要婚姻形式。即便丈夫在妻子的家族公社生活,但他不是该家族公社的成员,而是一个“外人”。他仍然归属于生养他的家族公社,并要承担相关的义务。
在中国西南部的川滇交界处泸沽湖畔,居住着一支被称为“摩梭”的民族。传统的摩梭家屋(家庭)并不以男女婚姻关系为基础,所谓的男不娶,女不嫁。家屋成员之间是以母亲与(侄)儿女之间的纵向关系为主轴,以姐妹兄弟之间的横向关系为辅的母系血缘关系。一切财产由家屋全体成员所共有,不存在私人财产观念。在母系家族公社,即便丈夫在妻子的家族公社生活,但他不是该家族公社的成员,而是一个“外人”。由此可知,把男女婚姻关系完全排除在外的摩梭家屋是最纯粹的母系家族公社。
在摩梭语中,家长(当家人)叫做“达布”。达布负责家庭财产的保管使用、生产生活的安排、对外事务以及重大活动的决策等等。达布一般由长辈中最有能力的成员担任,并无性别上的规定。虽然摩梭男人普遍支持女人当家,但达布在性别、年龄以及辈分的要求上相当灵活,并无硬性规定。“由于摩梭社会有‘舅掌礼仪母掌财’的文化传统,因此每个‘家屋’都有两个当家人。女性当家人主要负责安排家务劳动和生产活动,男性当家人则负责处理‘家屋’的社会交往。二者中能力更强、威信更高者将成为‘达布’。”[[13]]达布的人选随时间的推移自然而然被确定。实质上,它是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全体家庭成员心悦诚服的自然结果。达布既没有个人特权,也绝少滥用权力。有关家屋的重要事情,都由达布和家中长辈一起商量决定。
摩梭文化敬重妇女,通常妇女当家,管理家务和生产。但她们总是不停地干活,以至于妇女的劳动时间通常是男人的好几倍。尽管如此,她们毫无怨言,只要自己的辛劳能够给家人带来幸福快乐,就心满意足了。摩梭人无论多忙多累,总能保持轻松自在的心情。之所以如此,“关键正是令摩梭人毫无后顾之忧的家屋文化。试想,若身旁总有十多位同母同根骨同血源的家人一辈子给予无条件的支持与关怀,那份满足、安全、信任、轻松、自在,着实人间难寻。这正是摩梭母系文化的精髓。”[[14]]
在传统的摩梭社会,家屋不仅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更是人们生活的绝对中心。周华山指出,摩梭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以团结和睦、尊老爱幼为本的“母子式‘爱的同盟’”[[15]]原则。所谓的母子式“爱的同盟”,其实质就是母子关系般的依恋关系。家屋的团结和睦与敬老爱幼的真正内涵就是其成员之间建立母子关系般的依恋关系。母系家族公社是与特定成员的生死无关代代相继、持续存在的共同体,其内部依恋关系也与特定成员的生死无关代代相继、持续存在。由此可知,摩梭家屋的男女老少从生到死一直生活在母爱的怀抱中。
概言之,“母系家族公社是以纵向的母子关系为主干的共同体。它把母爱的精神奉为绝对的最高原则。在母系家族公社,母爱体现为客观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及思想观念。因此,母爱不仅存在于母子依恋关系中,而且存在于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可见,母系家族公社是充满母爱的共同体。”[[16]]
通常认为,父系家族公社与母系家族公社的最大差别在于其成员资格。父系家族公社在其成员构成上“包括来自其他氏族的妻子,所以父系大家族是由父系血缘和婚姻关系共同维系的人员团体(这与母系大家族有差别)。”[[17]]
如同母系家族公社,父系家族公社也是以母爱般的献身精神为最高原则的共同体。家长与其成员之间率先垂范的表率与心悦诚服的追随者关系是支撑父系家族公社的主轴。家长领导整个公社的经济和生活。例如,阿尔巴尼亚山民家长的职能包括:安排每天的劳动任务;处理对外事务;管理收入支出等等。但他自己每天第一个上工,并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北部山民习惯法规定家长应是‘最年长的人,如果这个年长的人不具有做家长的必需的品质,那么在家族公社会议上要选举最聪明、有能力、最关心人的人当家长。未婚人也可以当家长’。”[[18]]
在父系家族公社,除了男性家长还有女性家长。在家族公社的会议中,家长主持会议,男女有平等发言权。“在保加利亚,遇到特别情况,‘家长必须请求全家解决,而家长是家族决议的执行者’。”[[19]]习惯法只赋予家长以经济代理人和协调人的权力,他没有任何权力独自决定买卖或交换。家长的个人所有物也不比其他人多。
林耀华和庄孔韶指出,可以把父系家族公社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另一种是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
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总体特征是:“(1)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集体占有(所有)、共产共食;按性别、年龄分工,不存在小家庭经济成分;人口、财产的世代与集体分化原则等等,一并概括为经济上的整体性。(2)家族公社成员之间在物质、思想关系方面的平等、合作、互助以及民主管理等特征概括为社会关系上的民主平等性。”[[20]]
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在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方面仍然奉行民主与平等原则,但在经济特征方面与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有所不同。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经济“已不是完全的家族公社生产资料集体公有(所有或占有)、产品集体平均分配的整体经济类型。生产资料的占有、生活资料的分配等方面,常常是家族公有(均分)、伙有(伙分)、私有(私分)等多种经济成分共生。”[[21]]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实质在于,公有与私有成分以某种比例并存在家族公社内。换句话说,与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不同,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内部的核心家庭之间存在多种形式的协作方式。
林耀华和庄孔韶指出,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是父系家族公社的早期类型。父系家族公社的演化过程是从最早的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开始,经过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最终分裂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的过程。
在母系家族公社,即便在其内部存在以对偶婚为基础的核心家庭,它是由作为母系家族公社成员的妻子及其子女与作为“外人”的丈夫所组成的群体。因此,核心家庭本身并不成为母系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相反,在父系家族公社,由于夫妻及其子女都是家族公社成员,核心家庭成为父系家族公社的下部单位。母系家族公社与父系家族公社的这种差别不只意味着成员资格上的差异,更是意味着组织结构上两者存在根本差别。就是说,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母系家族公社是以个体为其构成单位的社会群体,而父系家族公社是以核心家庭为其构成单位的社会群体。因此,父系家族公社的组织结构随着核心家庭之间协作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正是父系家族公社内部核心家庭之间协作方式的变化表现为整体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到多元经济-民主型家族公社的演变过程的。
综上所述,家族公社是以强烈的依恋关系为其联结纽带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中,充满忘我的献身精神的家长以身作则做表率,其成员心悦诚服而真心追随,由此建立以亲密的依恋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共同体。可以说,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的情感依恋关系,家长与其成员之间率先垂范的表率与心悦诚服的追随者关系,按照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相互协作的角色体系,奉行尚德尊贤、民主平等原则,是家族公社生活方式所具有的重要特征。而家族公社的总的演变过程包括母系家族公社、整体经济-民主型父系家族公社及多元经济-民主型父系家族公社三个阶段。
四、小结:儒家的“家”之内涵
真正能够成为“儒家传统伦理的源发地”的是以源自同一个顶点的多支代际关系为架构相互依恋的家族,而这种家族的人类学原型就是家族公社。
家族公社是与特定成员的生死无关代代相继并成长发展的共同体,是如同有机生命体的共同体。有机生命体是具有潜能特质的存在,是在潜能的渐进实现中逐渐展开自己的内容形式的存在。其内容,在开始阶段表现得最单纯。其形式,在成熟阶段表现得最充分。同理,家族公社的内容在开始阶段的母系家族公社,尤其是,在摩梭家屋表现得最单纯。而其形式在最后阶段的多元经济-民主型父系家族公社表现得最充分。
从其根本内容来看,家族公社是以母爱的精神为最高原则相互依恋的共同体。从其成熟形式来看,家族公社是以源自同一顶点的多支代际依恋关系为架构,以家长与成员之间率先垂范的表率与心悦诚服的追随者关系为主轴,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多元经济为基础,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为核心原则相互协作的共同体。
实质上,儒家的家是以纵向的依恋关系为主轴的整体生活方式。这种整体生活方式不可能产生于以横向的男女婚姻关系为主轴的核心家庭。在核心家庭内部,依恋关系作为亲子关系始终存在,但核心家庭不一定确立以代际依恋关系为主轴相互依恋的整体生活方式。自然的存在要素只是这种整体生活方式成为可能的因素而已,并不直接就是这种整体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家不是由自然的母子依恋关系产生的自然产物。
纵观人类历史,可以发现形形色色的核心家庭,这些核心家庭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尤其是,母子依恋关系总是作为基本要素存在于核心家庭,但其生活方式千差万别。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整体生活方式,家并不是由人的自发情感产生的自然产物。“母系家族公社是以社会文化的方式体现母爱的产物,是母亲为子女的幸福快乐而建造的安乐窝。”[[22]]换句话说,家是母爱的自觉创造物,是自觉的道德力量的创造物。
[[1]] 孙向晨:《现代个体权利与儒家传统中的“个体”》,载《文史哲》2017(3):90-105页。
[[2]] 胡绍文:《“家”字研究综述》,载《殷都学刊》2002(4):96-99页。
[[3]] 安丽梅:《论中国古代家的基本释义、形态与功能》,载《唐都学刊》2020(2):75-81页。
[[4]] 梁颖:《“家”字之谜及其相关问题》,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4):91-96页。
[[5]] 陈来:《中国早期政治哲学的三个主题》,载《天津社会科学》2007(2):46-50页。
[[6]] [美]威廉·A·哈维兰:《文化人类学(第十版)》,瞿铁鹏、张钰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56页。
[[7]] [英]利奇:《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杨春宇、周歆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95页。
[[8]] 吴石山:《家国一体观念与德治思想的发展》,London,Billson International Ltd.,2024:130页。
[[9]]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36页。
[[10]]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3卷,90页。
[[11]] 吴石山:《为何西学无法理解德治》。
[[12]]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90页。
[[13]] 陈柳:《摩梭人的‘家屋’观念》,载《中央民族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6-50页。
[[14]] 周华山:《无父无夫的国度?》,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78页。
[[15]] 周华山:《无父无夫的国度?》,105页。
[[16]] 吴石山:《家国一体观念与德治思想的发展》,London,Billson International Ltd.,2024:58页。
[[17]]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16页。
[[18]]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39页。
[[19]]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40页。
[[20]] 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结构的演化进程概说》,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2(4):44-53页。
[[21]] 林耀华、庄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态研究》,52页。
[[22]] 吴石山:《家国一体观念与德治思想的发展》,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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