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认真对待积极刑法立法观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加剧以及风险社会命题被提出,积极刑法立法观成为当前刑法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积极刑法立法观强调积极介入的立法导向,主张通过增加轻罪以强化公民的规范意识。它符合各国立法现实,具有一定现实根据。但是,积极刑法立法观不宜主张相当规模犯罪化,以免滑向激进刑法立法观,造成刑法对公民自由的不当干预。

积极刑法立法观具有现实根据

自1997年《刑法》颁布后,我国共颁布了十二部刑法修正案。就其修正内容来看,主要是增设新罪或扩大个罪的犯罪圈,并出现了预备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法益保护抽象化等刑法保护早期化现象,立法积极态势明显。1997年《刑法》共有414个罪名,截至《刑法修正案(十二)》,刑法典共有483个罪名,增加了69个新罪。有的罪名被反复修正。例如,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即对其进行修正,扩大了该罪的犯罪圈。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时开始采取抽象危险犯的入罪标准,把“生产、销售假药罪”“污染环境罪”等个罪之构成要件修正为抽象危险犯。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属于帮助行为正犯化,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则属于预备行为正犯化。

从全球来看,德、日国家刑法立法也具有上述发展态势。过去40多年里,德国立法机构共颁布了60多部《刑法改革法》《刑法修正案》,修正的总体趋势有三:一是犯罪化。例如,在《刑法典》分则“危害民主法治国家”中新增加了3个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且体现了预备行为正犯化;增设了跟踪罪、计算机诈骗罪、严重性骚扰罪、对儿童的性侵害罪、体育竞赛欺诈罪、驾驶汽车非法竞速罪、土地污染罪、资助恐怖组织罪等新罪,并对原有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增加了个罪的涵摄范围。二是严厉化。这主要涉及对侵犯人身法益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入室盗窃等犯罪加重处罚力度,也包括对恐怖犯罪等增设保安处分措施。三是灵活化。通过去除刑法中明确和有约束力的规则以回应社会转型的变化,确立了刑罚积极主义的发展姿态。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刑法改变刑法保持谦抑的立场而进入活性化时期,强化以刑事处罚的扩大化、早期化、重罚化为基调的刑法变革。一是扩大化。例如,2005年修法增设人身买卖罪、增加个罪的涵摄范围;2006年扩大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处罚范围;2011年增加妨害强制执行罪的涵摄范围,对破弃封印罪增加结果加重犯,开始处罚妨害业务未遂;2017年扩大行贿罪的处罚范围,把对外国人行贿纳入个罪的构成要件,扩大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等性犯罪的处罚范围,不再局限于女性。二是重刑化。例如,2016年提高了妨害司法中“包庇、窝藏罪”“毁灭证据罪”等的法定刑;2017年加重对性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将性犯罪由原来的自诉犯罪改为公诉犯罪。三是早期化。即不仅处罚预备犯、未遂犯,而且把可罚性基础前移到法益侵害危险阶段。

如果积极刑法立法观以此强调立法的积极回应态势,即积极介入的立法导向、追求预防效果的立法导向与注重灵活回应的立法导向,那么就有其合理性和现实依据。

不宜主张相当规模犯罪化

有观点主张未来中国需要增设相当规模的犯罪化,本文并不赞同。其一,相当规模犯罪化存在严重风险。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立足点是社会保护,主张为了保护集体法益而大量增设轻罪,把限制或剥夺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纳入刑罚范畴。这不能体现科学立法的要求,在现实层面会加剧司法“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更多的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当前,主张刑罚权扩张的理由之一是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有限,无法解决所有社会乱象,故而主张刑法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司法资源也极其有限,且过多强调司法权替代行政权必定会带来行政怠惰,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不利。

其二,相当规模犯罪化不符合中国现实。刑法的谦抑性与犯罪化并不矛盾,但过度的、高成本的、无效的犯罪化为刑法的谦抑性所反对,刑法的谦抑性立足于刑法的补充性、二次性,通过避免刑法的过度工具化来实现人权保障。为了符合民众与决策者想要重用刑法的立场而提倡积极刑法立法观,虽然符合中国现实,但却不利于实现刑法文明发展。中国近代缺乏刑法谦抑性精神的洗礼,人权保障理念也没有深入人心,抛弃刑法的谦抑性或对刑法的谦抑性进行改造,转而主张积极刑法立法观,则会强化刑法工具主义的风险。

其三,相当规模犯罪化给司法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如果大量增设罪名,立法是否供给过剩,司法是否真正消化这些罪名,都值得考虑。为立法泄洪,却为司法设坝,这是相当规模犯罪化可能带来的问题。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权保障理念贯彻还需加强,确保人权保障和公正司法的制度支撑有待完善,如司法独立、法官的职业保障等。现实的司法体制难以与相当规模犯罪化所要求的司法水平相匹配。况且,司法程序并不必然比行政程序公正,行政程序有行政复议、行政听证等救济或保障制度,司法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更主要是司法效率意义上的辩诉交易,难以在人权保障上有更大作为。

其四,相当规模犯罪化之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相当规模犯罪化的立论逻辑是,把轻微的违法纳入犯罪,有利于塑造公民的规范意识,当公民的规范意识增强后(如喝酒不开车),违法犯罪自然就减少甚至消失了。问题在于,刑法的威慑是否能够提高国民素质,并不能当然得出结论。笔者认为,当国民的规范意识较差的时候,恰恰不能使刑法的介入太过广泛。如果十有八九的民众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将闯红灯的行为纳入刑法并不利于公民规范意识的培养,反而会造成更多的人被定罪处罚和贴上犯罪标签,且这种犯罪标签并不能完全通过前科消灭等予以消除。就此而言,如果积极刑法观主张通过一定规模的犯罪化以强化国民的规范意识,带来的恰恰可能是公民对刑法的不认同,其立法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总之,刑法观是关于刑法的本质、特征与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观点和理论。作为近来影响最大的刑法理论之一,积极刑法立法观主张积极回应的立法导向,强调刑法需要积极回应民众安全的保障需求,这具有现实根据。但是,法是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人为法而存在的,主张相当规模犯罪化是工具主义刑法观的观点,它把人当成了工具。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文章来源于网络。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44745.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火星财经的头像火星财经
上一篇 2025年4月2日 上午8:41
下一篇 2025年4月2日 上午8:41

相关推荐

  • 陆书剑 刘艳萍:以红色记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机理与实践路径

      【摘 要】集体记忆是联结个体和集体的精神纽带,能强化共同体成员的集体认同。红色记忆作为一种特殊的集体记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所形成的记忆,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价值。审视红色记忆系统的三个要素可以发现,符号记忆、情节记忆、价值记忆分别具有明确身份归属、激发集体情感、凝聚价值共识的功能,这些功能指向了红色记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2025年4月21日
    17300
  • 韩立群:“百日新政”缘何沦为“百日乱局”

      特朗普“百日新政”不可避免地滑向“百日乱局”。这不是他一人的问题,而是美国自身发展、美国与世界关系演变多重作用的结果。总体而言,次贷危机以来,美国社会政治“应力”持续累积,释放“应力”必然引发震动,脱出“困境”必然需要改革,平衡关系必然出现摇摆。特朗普“百日新政”虽已过去,但接下来必然还会继续在震动中改革、在改革中摇摆、在摇摆中寻找美国的“新平衡点”。美…

    2025年4月23日
    13600
  • 13岁女孩目不斜视逆行闯红灯被撞,未戴盔却幸免于难,家长负全责

    2025 年 10 月 1 日,湖北襄阳街头发生一幕揪心场景:13 岁女孩小丽骑着电动自行车逆行至路口,面对红灯不仅没有减速,反而 “目不斜视” 地加速向前,丝毫没有留意路况,最终与正在绿灯正常直行的出租车狠狠相撞。剧烈的撞击让小丽当场仰面摔落在地,让人捏一把汗的是,她当时并未佩戴安全头盔,万幸的是撞击未伤到头部,仅造成了轻微擦伤。而出租车在这起事故中无任何…

    2025年10月21日
    16100
  • 交付330万套仍亏7亿!魔视智能携92款车型合作清单,赴港IPO募资补研发

    一边是 3 年半累计亏损超 7.74 亿元的业绩压力,一边是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的资本动作 —— 魔视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这家深耕智能驾驶赛道的企业,正站在盈利未达与资本化冲刺的交叉点上,背后牵动着行业对 AI 驾驶企业生存现状的关注。​ 作为 2015 年成立的 AI 模型驱动型智能驾驶公司,魔视智能的核心业务很明确:为主机厂及一级供应商提供从 L…

    2025年9月29日
    12500
  • 港交所,梦回2019

    六年之后,人们提起2019,总是会产生一种怀旧的情绪,仿佛那昔日的“光辉岁月”从未离开。 时间轴拉到2025,那种昔日的美好似乎回来了。7月6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其网志中表示,港股2025年势头持续向好,2025年上半年,恒生指数累计上升20%,升幅位列全球前三位,以点数计,是港股市场历来最大的上半年升幅。 “近一个月,几乎每天都会有一家A股企业要赴港…

    2025年7月10日
    14600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