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赋予了新时代法治文明新内涵。中国式现代化明确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一系列新任务,并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全方位的新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推动中国法治对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不断突破形成的重大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唯一正确道路。坚定不移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中华文明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底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重大原创性理论观点蕴含的方法论、价值观和基本原理,是我国法治和法学领域的重要遵循。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内涵,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任务、新要求。
一、中国式现代化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
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是一系列名词概念的总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实践等。它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集大成者。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的灵魂旗帜和精髓要义。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标识和法理表达。概括来讲,中国式现代化从以下三个方面,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以新内涵。
(一)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哲学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既切合中国实际,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从世界法治文明角度来看,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坚持法治的普遍性、共同性和一般性原则,广泛汲取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内的各大法系有益成果的精髓,蕴含着人类法治文明的丰富内涵,彰显出世界法治发展的许多共同特征。主要包括:坚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坚持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确认“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所具有的共同性、普遍性、一般性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世界民主法治文明体系的异类或局外人,而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和典型代表,是人类法治文明百花园中绚丽多彩的东方法治文明之花。
从中华法治文明角度来看,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秉持法治的特殊性、差异性原则,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条件出发,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发展道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实践要求。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和思想引领;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把中国式现代化所蕴含的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法治观、人权观、国家观等融入并指导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在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中充分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显着特征和本质要求,致力于建设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努力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二)坚持“两个结合”和“两创”方针,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文化底蕴
马克思主义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的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根。“魂脉”决定旗帜和方向,“根脉”决定基因和底色,两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建设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两个结合”,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实现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昭示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文化品格和文明特性。新时代建设中华法治文明,要守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和源、根和魂,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确保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创造与创新为主要途径,以转化与发展为根本动力,着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内涵与时代需求相融合、突出特征与现实国情相契合、表达方式与法治发展相适应。只有始终不渝坚持“两个结合”,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深入挖掘中华五千多年文明的精髓,厚植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历史根基、文化血脉,才能在推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吸收与创新发展,让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强大法治精神力量。
(三)坚持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相统一,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法治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奋斗目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加需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注入强大动力。要充分认识和理解“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把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与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1.宪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依据
宪法关于国家发展目标和指导原则的内容,体现了我国宪法对国家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的明确规定,强调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等重要原则。这些内容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国家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基本遵循,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有力法治保障。
2.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是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法律化的。例如,弘扬法治蕴含的民主平等、公平正义、尊严安全、和谐美丽、文明大同、和平发展等价值理念,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共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作用。又如,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基本原则、重大关系、重大利益、重要目标等纳入法律规范和调整范围,使之获得法治上的稳定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本遵循。再如,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以现代化善治体系和善治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轨道”
这种重要“轨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确保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二是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我们必须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法治化;三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依法推进、行稳致远。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协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建设,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不竭动力,以良法善治更好保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统筹推进,以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实现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
二、中国式现代化明确新时代法治现代化建设新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为党的理论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提出了新的更加艰巨繁重的任务。”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这个中心任务不仅是对未来几十年的科学谋划,更是对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和目标的深刻理解和战略选择,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核心理念,抓住了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旨在通过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和强大动力,促进和实现中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中心任务从以下主要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法治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重大任务。
(一)用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话语体系
我们要把握和运用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的新理论、新范式、新方法,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理性理论成果和原创性理论贡献,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体系化学理化,创新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和国际化传播,不断丰富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新思想、新理念、新实践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而构建面向中国实践、面向世界文明、面向未来发展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体系,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
要推动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科学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话语体系和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的内在联系、区分逻辑和话语转化,在中国式现代化学术话语体系下,加快推进法理学的理论研究范式和学术话语体系创新发展。
要深化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学问题研究,着力从融汇古今、贯通中外、异中求同、文明互鉴等多视角、多维度,对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化关系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层次、体系化的法理研究和法哲学阐释。要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概念、核心要义、重大原则和显着特征等基本法理问题研究,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创新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协同推进、有机统一,推动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在基本规律、共同价值、普遍原则、共同追求、良法善治等方面与当代世界主流法治文明深度契合、融合发展。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回应法理学自我革命等提出的新期待、新挑战、新要求,为新时代法理学繁荣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要在坚持实践导向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特别要关注和研究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重大法理概念、范畴、命题和原理、原则等法理学问题。要坚持前瞻性深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高度关注和回应到2035年和21世纪中叶中国式现代化不同阶段目标任务对法理学和法治理论提出的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的研究需求。
要坚持守正创新,进一步加强新兴法学学科、交叉法学学科、新兴法治现象等法学法治新生事物的法理学研究,把它们纳入法理学观察、分析和研究视野,从而既为法治新生事物生存发展提供法理支持,同时也以法治新生事物为法理学创新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包括立法领域改革、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等,深化法律上层建筑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制约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法制障碍,通过变法改革、完善法律体系、优化法治体系等举措,切实把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活力从被称为“改革的‘绊马索’”的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中解放出来,推动我国宪法和法治体系与经济改革、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更好相适应。
(三)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并结合国家战略需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站在当代人类法治文明新的历史方位和坐标体系上推进新时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要借鉴各国现代化发展取得成功的法治经验,汲取各国遵循法治文明建设一般规律形成的有益成果,不断丰富人类法治文明新的理论体系,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的制度形态,拓展人类法治文明新的道路选择,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和国际公平正义贡献中国法治力量,为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中国式现代化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同样适用于法治中国建设领域,集中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对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要牢牢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大原则。实践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有力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创新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和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统筹推进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切实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确保党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实现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领导。
(二)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新道路
在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新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历史的逻辑证明,这条新道路是一条越走越宽的道路,也必将在历史的画卷上续写辉煌。这条法治新道路既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逻辑演变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实践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目标,要推进从传统法制文化向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全面转型升级,加快法治现代化步伐,建设良法善治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体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持以国家根本法为准据,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建法治之国,促进以宪法为根基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制度基础和有力法治保障。
(三)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我们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建立并完善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塑造新发展格局下的新动能新优势。法治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制度基础和重要保障,要用良法保障善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尤其要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用高质量法治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之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征的深刻反映。它是人民民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重要治理机制的全面和系统的体现。可以说,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主要特征就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法治轨道上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法治保障;用宪法和法治坚持和保障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加快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五)以法治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支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同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也是我们进一步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以法治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法治的崇高使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精神、宗旨、原则,使法律更好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养成和践行。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的实现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党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就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因此,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意涵之一,就是要用法治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法治追求。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我们要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确保社会的大局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中法治工作的重点,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七)强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保障
人与自然构成生命共同体。要促进以法治方式实现社会绿色变革,就应当将生态逻辑与法律规则有机融合。强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保障的工作重点之一,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与机制完善,进一步将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各项权利纳入法治轨道,提升行使和问责的法治化程度和水平,以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法治保障能力。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法治是生态文明的重要保障。完善生态文明基础制度体系,要从总体上加快立法步伐。根据现实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加快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监管、市场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在法治轨道上全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八)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从法学的范畴和视角理解和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为全球治理模式和治理现代化提供一种新视角或方法。一方面,这将有利于创造适应人类共同进步的文明新形态,并逐步建立起各国自主选择的有利于保障人类美好生活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这也将有利于构建新时代中国对外的话语体系,完善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法秩序。法治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力量,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建设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九)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中国式现代化既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路径,也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伟大实践。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在借鉴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深厚基础上展开;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又超越了西方式现代化固有范式,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人类文明新形态,为世界文明发展方向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
由当代中国法治新思想、新道路、新体系、新文化、新格局等构成的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既是中国式现代化创造的中华法治文明重大成果,也是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华版”的集中体现。中国式现代化对创造中华法治文明新形态提出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一要推动法治理论和法学方法创新,努力丰富人类法治文明新的理论内涵;二要推动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创新,努力构建人类法治文明新的制度形式;三要推动法治实践和法治改革创新,努力拓展人类法治文明新的道路选择;四要推动中华法治文明集成创新、协同创新和系统创新,为中国法治对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式现代化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内涵、新任务、新要求。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赋予了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这种新内涵学理属性体现在:一是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哲学意蕴;二是坚持“两个结合”和“两创”方针,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文化底蕴;三是坚持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相统一,赋予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中国式现代化明确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我们肩负的新任务。从法学的视角,这些新任务集中体现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话语体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当代人类法治文明新发展等方面。同时,中国式现代化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要求。这些新要求体现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走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新道路,以及通过法治的方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并要求在这一进程中,积极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式现代化不仅为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现代法学》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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