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胜利:统筹内外:大外交时代的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

 

【摘要】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中国逐渐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面临的内外挑战也更加多元,涉外国家安全局势前所未有的复杂、严峻,建构科学、高效的涉外国家安全保障机制任务日益紧迫。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旨在保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受外部威胁和挑战。此外,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也是推动中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维护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探索和全方位推进三个阶段,并渐次形成了以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基础,以外交、政治、经济、军事等手段为保障,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当前,面临国内外安全形势的新变化,新时代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统筹逻辑、遵循法治原则。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主要包括动员、协调、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旨在增强机制整体的灵活性、协同性和高效性,从而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保障国家稳定和发展大局。

【关键词】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海外利益保护;大外交

 

引言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内外环境更趋复杂,维护国家安全的压力更为显着,健全和完善各类国家安全机制的任务也更加紧迫。2024年7月,中国共产党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全会认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作为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首次被提出,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取得巨大进展,但也面临着新形势与新问题,亟需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优化落实相关政策举措,持续推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历史使命、加强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时代意义,都使得我们强化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学理研究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也是本文的核心任务所在。

一、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界定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日益拓展的中国海外利益有着重要作用。概言之,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和保障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需要指出的是,“涉外国家安全”概念的提出源于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这一新发展态势,其与“国际安全”“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等概念有着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加强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研究,进而分析其主体、目标、内涵、手段等显得尤为必要。

(一)涉外国家安全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内涵

随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中国发展进入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一系列内外挑战。从内部来看,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重点领域的改革任务仍然艰巨,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还存在着诸多短板。从外部来看,全球范围内局部冲突和战争时有发生、大国竞争日趋激烈、地缘政治撕裂加剧、国际秩序面临深度调整。面对来自内外两方面的诸多挑战,如何更有效保护海外利益、防范化解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的一系列风险和难题,统筹好“安全”和“发展”的关系,便成为新时期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当前,涉外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对中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增强,需要我们不断强化维护涉外国家安全能力、进一步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1.涉外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的概念辨析

涉外国家安全可以理解为那些与外部因素有关的国家安全问题,既包括中国境外的国家安全问题,也包括国境之内受外部因素影响的国家安全问题。正如有学者所言,“涉外国家安全并非是对国际安全、全球安全、周边安全等传统概念的简单统合,而是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从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出发,统筹全球安全、国际安全、周边安全、国内安全中所有涉外因素。”涉外国家安全与国家安全既相互联系亦有所区别。“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相对于国家安全呈现出的综合性、统筹性、协同性等特点,涉外国家安全则重点聚焦于国家安全的涉外方面,主要关注外部安全风险和海外安全利益。

此外,涉外国家安全与国防安全也有所不同。国防安全主要涉及“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安全重点强调以军事力量为核心、以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以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为立场、以强化国防科技创新为关键,在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过程中推进国家安全。涉外国家安全要以国防安全为基础,但是相比国防安全而言,其涉及的安全领域更为广泛、安全主体更为多元、维护安全手段更为丰富。因为涉及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多方参与主体,维护涉外国家安全不仅要聚焦军队和国防力量的建设,也要重视多元力量的协调和多主体的协同合作。在安全手段上,其不仅要依赖军事力量作为坚强后盾,也要重视外交、经济、文化、法律等手段的综合作用。

概言之,立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注重动态平衡、与时俱进,不断加强统筹,推进国家安全一体谋划、整体布局。“涉外国家安全”概念的形成体现了中国与时俱进的动态安全观,是对以军事力量为主要手段、国土安全为主要内涵的传统安全观的发展和创新,也是我们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安全环境的有力保障。

2.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界定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可以被理解为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旨在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不受外部威胁和侵害的法律、制度、政策及措施。为了加深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理解,我们有必要对其主体、目标、内容和手段加以分析。

首先,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体主要由国家、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行为体构成。传统安全观将国家安全、涉外国家安全的主体聚焦于国家。自新时代以来,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不仅重点考虑国家主权、领土安全等核心利益,也开始关注公民个人和企业利益,这就使得涉外国家安全的主体需要纳入国际组织、企业、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国家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领导主体,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政策、统领涉外国家安全全局工作,毫无疑问是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主导力量;国际组织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体之一,是强化国际安全合作、有效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的重要载体;企业作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主体,主要职责在于开展依法合规的海外经营活动、评估经营风险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和防控机制,是保障国家海外安全利益的重要力量;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体系中,个人既是义务主体也是保护对象,其通过遵法守法、建言献策等形式保障国家安全利益。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中,多元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促进了涉外国家安全的维护与强化。

其次,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主要目标在于防范涉外风险,应对外部安全威胁,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海外合法利益,从而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一是聚焦关乎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核心利益的涉外国家安全风险及其应对,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其二是保护中国日渐拓展的海外利益,为中国企业、人员“走出去”保驾护航。其三是加强内部安全因素的涉外风险防范与应对,更好地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当前,中国在持续推进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只有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才能更好地化解风险和破解难题,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等利益,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安全。

再次,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内容非常丰富、多元。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周边是中国安身立命之所,发展繁荣之基。”健全周边安全工作机制,要求政府着力化解与周边国家尚未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加强跨国协调,促进安全信息的互通,强化同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维护区域的和平稳定。第二,强化投资风险和海外利益预警、防控、保护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针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构建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企业和个人应对海外风险的能力,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海外权益的综合保障职能。第三,深化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为此,要健全和完善跨国执法合作机制,提升联合执法能力,依法打击跨国犯罪,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第四,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对此,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建设,夯实应对外部干涉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反制措施的执行力和威慑力。第五,健全海洋权益维护机制,增强对全球安全治理的参与力度和广度。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中国管辖海域的权益保护,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的沟通磋商,促进争端的有效解决,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完善海洋治理体系,加强对相关国际安全机制的参与。

最后,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安全维护手段包括法律、外交、军事等多种方式。第一,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关键举措是建设同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相适应的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和能力,推动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废旧立新,以适应新形势下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需求,夯实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作用。第二,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更需要着眼于国内外两个大局,注重外交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加强国际合作,增强中国涉外国家安全维护举措的国际支持力度。第三,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也要注重军事力量的保障作用,着力加强军队建设,推进军队参与双边、多边演习,强化军事实力作为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后盾角色。总之,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必须注重运用综合手段,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在国家安全机制中的角色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国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这对于健全和完善国家安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促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外部风险日益复杂,国家安全遭遇一系列挑战,这也使得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任务更加迫切。二十大报告对于新时代新征程国家安全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使之与国家实力相适应、与时代任务相匹配,从而“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有利于优化涉外国家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国家安全整体布局,使之能“以全体系推进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建设,以全领域谋划实现国家安全全域治理”。另外,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也是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符合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机制的总体要求,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党中央对于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的统筹谋划,有助于切实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2.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统筹安全和发展。“安全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高水平安全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国家安全是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国家安全的保障,就难以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高质量的发展。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一个国家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维护其核心利益,就可能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停滞乃至中断。”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国际安全合作,为中国企业、人员“走出去”提供了安全制度保障,为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安全支持,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思维,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从而确保“以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统筹开放与安全更加高效有序。

3.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是维护中国海外安全利益的必由之路

自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中国海外利益不断拓展,中国面临的外部环境也更加复杂多变。当今世界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不断增加,这些都对中国国家海外安全利益构成了巨大挑战,仅凭中国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现有机制显然已难以完全应对这一系列挑战。在维护海外安全利益方面,中国的软硬力量建设都有所不足,前者主要是指关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和自身参与和创建的国际安全机制影响力需要加强,后者则体现于需要加强海外安全利益的维护力度、为海外安保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这些不足都需要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方面进一步有所作为,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维护中国日益拓展的海外利益。

综上所述,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发展”和“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全局统筹,有利于我们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二、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演进历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大力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在法律、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就。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历程,可以看出其大体经历了从无到有(1949—1978年)、逐步探索(1978—2012年)和全方位推进(2012年至今)三个发展阶段。

(一)从无到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创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时期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主要成果是实现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从无到有的创制。在这一阶段,国家虽还未明确提出涉外国家安全概念,但是在实践中,中国已开始制订了规范对外交往或涉外事务的部分政策、法规,对于保护海外利益也有了较强意识。例如,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央政府颁布了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废除了旧中国与他国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而对于旧政权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新政府也都进行了审查、修订和废除。此外,新中国还颁布了“五四宪法”,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和外交政策原则,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明确了各相应国家机关的对外职权。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50多个条约、公约、协定。”在实践层面,中国也积极采取一系列法律、政治、外交、军事等手段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国家安全。首先,中国政府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同周边有关国家划定边界、建立领海制度等。其次,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涉外领域的相关制度建设。例如,中央人民政府完善了对外贸易、进出口许可证等制度。最后,中国政府设立了一些涉外机构如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等,专门负责具体的外交和安全事宜。此外,中央政府还建立了情报和安全机构,如中共中央调查部,专司情报搜集和反间谍工作。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目标集中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政权稳定,打破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封锁。不过,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初步创制,也为日后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逐步探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进程加速推进,中国开始逐渐参与全球安全治理。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方面,我们也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1.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法制建设

中国政府相继出台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了涉外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1978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涉外领域事务作了原则性规定,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处理涉外国家安全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以1979年7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开端,中国加快了涉外领域的立法建设进程。在此基础上,中国不断完善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陆续制订了“外资三法”、国籍法、海关法、海商法、商检法、出口管制法、数据安全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外国制裁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涉外法律法规。1993年,针对少数不法分子与境外势力勾结以危害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等行为,我国又出台了以维护国防安全与政权安全为核心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在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撑的涉外安全法治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非传统安全领域的立法需求也受到初步关注,国家开始聚焦网络安全、能源安全等领域的法制建设。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满足世贸组织的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针对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改废工作,有诸多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其中,“废止、修改和新出台3000多部法律法规,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

2.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构建设

在安全领域,中国于1983年设立了国家安全部,专门负责处理具体的国家安全事宜,这也是中国在国家安全机构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外交领域,2004年7月,外交部宣布筹建涉外安全事务司。随后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了保护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的部际联席会议,专门负责协调海外重大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定。2006年5月,外交部领事司正式成立了领事保护处,并于2007年8月升格为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

3.积极推进涉外国家安全的国际合作

这一时期,中国积极参与诸多国际组织的相关活动,总计“签订了25000多项双边条约,加入了600多项国际公约(含公约修正案)”,其中不少内容和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此外,中国开展国际安全合作的意愿和能力也显着增强。1997年,中国正式提出了“新安全观”,在其引领下,中国积极参与反恐怖主义、防止核武器扩散等国际安全合作。随后,中国也开始深度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主导下的全球安全治理。与此同时,中国也主动加强地区安全合作,在促进地区安全方面建言献策,在反对恐怖主义、提升粮食安全、改善能源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不少“中国方案”,如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建与发展、建立澜沧江—湄公河跨国追逃追赃机制等,不断为地区安全做出实质性贡献。

总体来看,在这一阶段,中国在法律建设、机构设置、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扎实推进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夯实了我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基础。这一时期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主要服务于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对于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加强对外交流沟通、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国在国际安全合作方面的突破,还有利于完善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多维度、多层次布局,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三)全方位推进:十八大以来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海外利益保护成为中国外交的紧迫议题,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对于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这一时期,中国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职能分工、部门协调、国际合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着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外部风险挑战,实现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长足发展。

1.涉外法治建设

中国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了涉外立法进程。中国高度重视运用法律应对外部风险,加快了涉外立法节奏,在维护国家安全、海外利益等重点领域进行了一批专项立法。以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确立了包括20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等在内的涉外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已有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及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涉外立法,这些法案强化了我国对各领域涉外安全的法律保障。近年来,中国还出台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积极应对美西方的“长臂管辖”,并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美西方国家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利益,以及损害中国企业、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202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集中阐述中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的法律,也是为我国对外关系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规范的重要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此外,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深化涉外司法体制改革,例如,中国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层级顺利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并且正在积极推动中级法院层级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工作,此举也标志着我国涉外司法体系和机制的初步构建。

2.强化部门协调

中国强化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强了各部委在涉外国家安全方面的协调能力。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等各部委各司其职,协调推进了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其一,安全部通过强化反间谍工作、推进刑事案件侦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和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等制度来保障国家涉外安全。其二,国防部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方面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国防部坚决防范和应对危害中国境内国家安全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其也为境外的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撑。如近年来中国军队参与海外撤侨行动趋向机制化,国防部相继参与了2011年利比亚撤侨、2015年也门撤侨、2017年印尼撤侨以及2023年苏丹撤侨等行动,为维护中国海外公民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三,公安部重点发挥了在国际执法合作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国际执法合作工作,充分发挥高层互访的引领作用,有效利用有关会晤机制平台,定期与外国执法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就反恐、禁毒、跨国犯罪、追逃追赃等多类议题”进行执法合作。其四,外交部在保障涉外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也不可或缺。“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公民‘五位一体’大领保格局。”一方面,外交部完善了领事保护与协助制度,妥善处置各类领事保护案件,开通24小时服务应急热线,设立领事协助志愿者制度,积极为海外中国公民求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外交部也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强化与各国政府的沟通与合作,为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外交保障。其五,商务部则重点发挥了在政策指导和活动协同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商务部加强政策规划和引导,为企业强化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提供业务指导。另一方面,商务部还完善了出口管制体系,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了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及时监测外部风险并加以防范管控。

(四)涉外国家安全既有机制的成就与局限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不断完善,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基础,以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等手段为保障,各部门综合协调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逐渐制度化、法治化、协同化,但由于面临复杂变化的国内外新形势,我们仍有必要继续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

1.成就

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中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涉外国家安全法治体系,逐步完善了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兼顾了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其次,中国政府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跨部门协调机制,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机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优势,推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更加高效运转。最后,中国在地区和全球层面的涉外国家安全合作中取得了重要成就,在涉外国家安全领域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协调合作,政府间合作也逐步走向制度化,进而推动了多边安全合作机制的不断升级。

2.局限与不足

当前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与不足,仍需进一步调整与完善。一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性有待加强。虽然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数量有较大程度的增加,但综合来看,涉外领域立法的系统性仍有所不足,尚未形成非常完善的涉外法律布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共建‘一带一路’、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条约的国内法地位和效力”等领域,涉外法治建设还有待加强。此外,中国在反“长臂管辖”领域的法律制度保护还不够完善,仍需加强在反制裁、反“长臂管辖”和国家豁免等领域的法律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细节规则,并为后续的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引。简言之,当前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刚刚破题,尚未充分发挥其内在的法律效力。

二是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仍有待完善。现有的涉外安全维护工作还不够细致,应对危机事件的手段相对单一。首先,部分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框架建设阶段、缺乏配套实施细则。部分执法机构的设置模式、职能权限也未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安全情报预测机制发展不够成熟。例如,“安全风险信息发布针对性有限,国别国情覆盖面较窄”,预防预警作用发挥有限。最后,围绕涉外国家安全议题的跨国执法协作不够广泛、有力。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扩大执法安全合作‘朋友圈’”,提高国际协作能力,从而提升打击跨国犯罪和境外追逃追赃等国际执法合作的效率。

三是涉外国家安全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当前,政府各部门各尽其责,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各方在信息共享、行动协调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信息流转的有效性不足,降低了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当前各政府部门职责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执行工作中易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且各部门执行相关政策时力度存在差异,这也影响了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的高效推进。

四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国际合作效力有待提升。一方面,各国在涉外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政策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安全合作。因此,中国需要在法律和政策领域继续推进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协调,推动构建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兴起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加以应对。为此,中国应加强与他国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加强非传统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以网络安全领域为例,网络空间跨越边界的特点,使得网络安全的跨境维护变得更加困难,这迫切需要各国建立跨国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和国内外安全形势的不断演变,虽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不断发展进步,但因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加之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带来的一系列新挑战,这些都致使当前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指导原则

总体而言,新时代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统筹逻辑、遵循法治原则,从而构建坚强有力的涉外国家安全体系,有效应对外部挑战,保障国家稳定和长远发展。

(一)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作为建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根本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逻辑。

1.历史逻辑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创造了根本条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构建起国防安全总体格局,推进了统一战线建设,有力地维护了整体国家安全。自改革开放以来,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其他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为改革开放创造了相对安全的内外环境。而进入新时代后,我国通过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等措施,推动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由此观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都高度重视和有效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党的领导确保了国家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

2.现实逻辑

坚持党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集中统一领导能确保涉外国家安全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国家安全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维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涉外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增加,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由于涉外国家安全斗争形势通常尖锐复杂、任务繁重,国家安全机关只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才能够确保党的战略决策在国家安全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概言之,在新形势下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实施更为有力的统筹和协调,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具体而言,坚持党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强化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锐意改革进取,加强了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颁布施行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针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整体战略部署,有力维护了我国总体国家安全大局的稳定。涉外国家安全工作事关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既涉及对外工作,也涉及内部国家安全事宜,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党中央的“运筹帷幄”。只有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中不断强化党的领导,才能保障其顶层设计更加科学、机制建设更加完善、工作协调更加有力,进而确保涉外国家安全工作始终遵循正确的方向和原则。

4.加强统筹协调

坚持党的领导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核心所在,也是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保障。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内涵愈加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加宽广、地理范围不断向国境外延伸,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涉外国家安全工作全过程,积极建立一体化协调机制,以充分整合资源、优化策略,构建强大的涉外国家安全维护能力。

5.统领部门履责

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中,党统领各部门落实各自的涉外国家安全维护责任。当前,涉外国家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和敏感,面对新问题、新矛盾,一些部门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方面还存在权责不清的情况。坚持党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自身所肩负的涉外国家安全维护责任,贯彻党关于涉外国家安全的方针和政策,依法依规依纪履行部门职责,做到履责、负责、尽责,切实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强大合力。

新时代新征程,坚持党的领导既是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维护中国涉外国家安全的强大制度优势。坚持党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能够确保国家涉外安全战略规划的连贯性和有效性,也是增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根本政治保障。

(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不仅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被确立为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重大战略思想”,更是新时代我国建设国家安全机制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联系、动态、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安全,首次“将安全发展的各领域、全过程、多要素有机统一起来”,重视不同安全之间的关联性,强调统筹各领域安全。

1.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形势下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正面临着波谲云诡的国际形势,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面临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挑战,确保整个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能够高效运转。此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是满足人民安全需求的必然要求。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愿望,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求我们“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正如有学者所言,“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为人民谋福祉,维护人民享有追求安全、自由、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当前涉外国家安全风险涉及领域日益广泛,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就要求我们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原则。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高效完备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提升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完善机制建构的要求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我们应不断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使之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安全保障体系。首先,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需要以强大的国防能力为后盾。涉外国家安全形势错综复杂,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就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必须强化国防力量,推进军队现代化,深化军队和国防的结构性改革,从而提升军队的综合战斗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加大国防科技创新力度,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以适应未来战争的需求和挑战。其次,我们也要不断夯实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物质基础。毫无疑问,雄厚的物质基础能够确保中国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方面取得更大的主动权,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一个国家若要牢牢掌握国家安全的主动权,就需要依靠强大的综合国力,而坚实的物质基础是取得这种优势和主动权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 “塑造国家安全主动权的坚实根基、核心主体和关键支撑”。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引领下,通过构建新安全格局,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经济发展不受外部侵害,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逐步确立。最后,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合作。当前,国际局势时有动荡、治理赤字日益凸显、世界经济乏力乏力、气候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新旧风险并存,导致全球体系改革滞滞,国际秩序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加剧,这些不利因素不仅对单一国家的国家安全构成了挑战,也影响着全球的和平与稳定。然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很难独立应对这些复杂的安全挑战,要实现总体国家安全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很难独立应对这些复杂的安全挑战,要实现总体国家安全,一国“不仅需要加强国内安全治理,也需要重视国际安全合作”。通过促进国家之间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协调行动,民族国家可以更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外部安全威胁。

总之,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需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维度的安全需求,通过国内治理和国际合作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安全防护体系,从而增强国家安全维护能力、推动形成新安全格局。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加充分地实现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内外安全治理协同来促进国际国内经济的双循环发展。

(三)坚持统筹逻辑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涉及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的复杂关系,这就要求中国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时必须重视协调、兼顾系统,采取全面和一体的方法,以确保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安全利益得到综合考量。

1.应对内外环境变化的需求

坚持统筹逻辑是应对深刻变化的内外环境的现实需求。当前,从国内层面看,中国发展具备多方面的优势和条件,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从国际局势来看,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各种系统性风险不断涌现,这些都对国家安全构成多重挑战。面对广泛、复杂、深刻的涉外安全问题,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中融入统筹思维、准确把握涉外国家安全问题的关键节点,是确保国家涉外安全的有力抓手。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系统谋划、统筹规划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尤为重要,具体有以下几点。

2.统筹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基本方法,也是中国外交的重要成功经验。当前国内外安全形势“呈现新旧叠加、时空交错、内外联动的新特点”,中国国家利益不断在全球拓展广度和深度,影响我国发展的国际因素也日益突出,这不仅为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建设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必须综合考量各种要素,识别两个大局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毋庸置疑,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而当前国际热点问题此起彼伏,安全赤字、治理赤字、信任赤字更加突出,加强全球安全治理刻不容缓。为此,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设需积极推进国际安全合作,构建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以互惠式的合作倡议和理念促进自身和其他国家能力建设”,并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安全支持和有力保障。

3.统筹开放与安全

当前,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持续提升,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也是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头号贸易伙伴,在境外拥有大量的存量资产,更在全球产业链与供应链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此同时,通过留学、旅游、商务等出境方式,海外中国公民数量也显着增加,因此,如何统筹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开放越要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统筹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就是要促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之间的良性互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标。因此,我们既要将发展成果转化为国家实力基础,又要塑造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在不断变化的国内外环境当中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进而为推进国家的长远发展和增进人民福祉提供坚实的保障。

4.统筹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

当前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安全问题的联动性、跨国性更加突出,各国在安全问题上都无法独善其身,这也使得加强对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统筹更有必要。统筹好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实际上就要处理好自身安全的涉外因素和共同安全的涉我因素,为此,中国不仅要加强维护自身国家安全,还要积极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体系,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和各国一道共同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概言之,坚持统筹逻辑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从宏观层面把握国内外安全形势的新变化和新特点,确保国家安全战略谋划的全局性和前瞻性。坚持统筹逻辑也使得国家安全机制建设能够综合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安全利益,实现发展与安全的良性互动,同时强化风险管理和国际合作,促进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动态平衡。

(四)坚持法治原则

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无论是从战略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看,中国涉外国家安全面临的风险都有所增加、敏感性和脆弱性日渐凸显,因此,我们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中尤其需要重视法制建设、坚持法治原则。除政治沟通、外交协商、经济和金融制裁等手段之外,运用法律方式也是一国维护海外国家利益必不可少的工具。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中国应当充分利用国际法等工具,以法治手段强化对涉外国家安全的维护。中国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时,应着力健全法律体系,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重塑,以切实保障涉外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

1.健全涉外法律体系

健全涉外法律体系,为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涉外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因而中国需要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速构建一个系统完备、规则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反干涉、反制裁和反“长臂管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参与国际法变革

积极参与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制定与变革。历史上拥有庞大海外利益的大国,经常通过多边方式建构国际规则,并“借助规范的力量拓展其传统手段所能触及的边界”。当前,美西方国家掌握多数现行国际法、国际制度和国际规范的主导权、解释权,导致它们“存有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不足的痼疾,阻碍了全球治理的进展和国际制度本身的发展”。因此,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时,我们不仅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还要推动世界各国共同致力于尊重国际法、运用国际法、变革国际法。在当前国际社会的动荡变革时期,中国面临着复杂的涉外国家安全挑战,既要有效运用现有国际法体系,又要推动国际法的革新。一方面,在当前国际规范日益增强的时代,维护涉外国家安全不能动辄使用武力,而要重视国际法等和平方式。通过援引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不仅能够确保诸多涉外行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增强国际社会的信任和支持,而且能够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当前的国际法确实存在一些不够完善、不尽合理的地方,无法充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无法有效应对不断增加的全球性安全问题。通过修订和重塑国际法,可以促进国际法的“善法善治”,更加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安全诉求,并增加其执行效力,从而使国际法更加及时公正有效地维护中国涉外国家安全。

总之,中国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时,应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逻辑和法治原则,着力建立一个多层次、宽领域的安全防护体系,以应对外部挑战、保障国家稳定与发展。通过坚持这些指导原则,我们可以增强国家安全战略的连贯性与有效性,提升涉外国家安全体系与能力建设,为国家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保持稳定与繁荣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四、新时代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主要内容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作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至关重要。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构主要包括动员、协调、执行和评估四个组成部分,这些具体子机制的建构旨在使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整体上更具综合性、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应对各类安全威胁和挑战,有力提升国家安全治理效能。

(一)动员机制

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各部分建设并不是孤立和分散的,而要在建构过程中确立自上而下、多元联动、内外协调的动员机制。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在应对风险时既需要充分地调动国内人力、物力等资源,也需要协调国内外各主体、形成统一的力量,这也使得加强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动员机制建设极为重要。总体而言,涉外国家安全的动员机制建设不同于以往的国内治理动员,而是需要协调国内外相关主体,尽可能聚集各方力量,共同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利益。

1.整合国内力量

建构涉外国家安全的动员机制需要整合国内各方面力量。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需要国内各种行为体通过团结合作来共同维护。对此,有必要通过政治动员等方式来加强国内政治整合,凝聚国内力量,打造统一的国家能力,以更高效、快速地应对外部安全威胁。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国内动员是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为核心,协调和整合政府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等国家内部各种力量,形成一体化综合涉外国家安全应对系统,从而助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行动”的战略目标。在构建涉外国家安全动员机制过程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核心,在统筹协调不同部门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在其领导下建立起具有常态化和长效性的“多元供给主体联动体系”。在这一综合动员体系中,法律部门负责起草或修订涉外法律法规,为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是主要执法力量,负责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非法活动以及撤侨等重大海外利益保护行动;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主要参与主体,是涉外活动的桥梁,在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此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的出台,则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政治动员提供法律依据。此外,通过加强相关法律的实施,也可进一步明确国内各行为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各行为体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主体意识,持续进行改革创新。通过动员机制的建构,国内各类主体分工进一步清晰、应对安全风险更加高效,从而能够避免重复工作、执法与维权力量分散、安全治理效能低下等问题。

2.动员国际力量

建构涉外国家安全的动员机制也需要积极动员国际力量。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历来注重开展国际安全合作,这有利于加强涉外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的国际动员。国际动员对象既包括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组织,还囊括了其他国家、跨国企业以及国际社会中的个人,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国际安全合作网络。涉外国家安全的国际动员手段丰富多样。一是开展多边安全合作。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长期派遣维和部队维稳防乱。此外,中国“在反恐、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等诸多领域”也与各国深入开展国际合作,并在合作中不断倡导中国理念、中国方案,从而为维护中国的涉外安全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二是主动在安全领域搭建沟通和交流平台。中国积极打造香山论坛、中非和平安全论坛、中东安全论坛、中拉高级防务论坛等交流平台,使得中国的涉外安全伙伴关系网络更加壮大和紧密。三是积极推进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不断推动环境保护、粮食、网络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应对新兴领域涌现的安全风险,并大力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总之,国际动员有助于中国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调,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安全威胁。

建构涉外国家安全的动员机制是出于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需要,通过政治动员,各主体和资源之间形成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通过对国内资源的整合和对国际力量的动员,动员机制既可以确保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准确地调配资源,还能够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外部安全风险和全球性挑战。总之,动员机制的建构能够有效整合不同的相关主体和要素,充分激发国内外行为体共同应对安全风险的潜力与活力,合理调配与使用国内外资源,从而促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发挥更大、更有效的作用。

(二)协调机制

建构涉外国家安全的协调机制是提升国家安全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高效维护涉外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保障。涉外国家安全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横向联动机制和纵深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确立不但能够确保不同主体在应对外部安全风险时可以有效协作,促进涉外国家安全维护能力的提升,也有助于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涉外国家安全防护体系。

1.横向联动机制

确立机构与资源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横向联动机制可以更好地整合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力量,调动不同资源以形成合力,提高涉外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的效率。横向联动机制的确立需要在此前的动员机制基础上,制定更加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协调程序,确保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行动一致。首先,横向联动应建立跨部门的联席工作机制。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可牵头成立横向协调工作组,成员包括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商务部等与涉外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部门,密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其次,横向联动应建立定期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的信息沟通,各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遇到突发紧急情况时也可以随时加强联络。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既可以增强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又有助于各部门更好地展开合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工作。最后,横向联动还应确立标准的行为规范和组织程序。构建跨部门的行动规范有助于减少机构间的响应时间,提高行动效率。各部门通过不断协商,规划好各部门的工作流程,从而能够减少沟通和协调障碍、提高工作效能。总而言之,横向联动机制建设聚焦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重点,加强在机制设计和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从而科学合理地规划资源利用,促进组织行动效率的提升。事实上,这也有助于确保相关主体和资源始终围绕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开展合作,推动各机构加强协同,整体提升涉外国家安全的维护能力。

2.纵深协调机制

建立全过程的纵深协调机制。打造一体化的涉外国家安全预警、防控与保护纵深协调机制,是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的重要保障。首先,强化纵深协调应建立涉外国家安全预警机制。预警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进行科技赋能,提高对安全威胁的识别和预警能力,建立和完善针对涉外国家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实时监测、及时预警、有效防范,进而提高我国对各种涉外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其次,强化纵深协调也应构建综合防控机制。其一是构建由安全部、国防部、公安部、外交部等多部门协同的涉外国家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各部门应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形成高效协同效应。其二是制订涉外国家安全工作手册,完善危机应对预案。我们要对经济、科技、领事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风险做好精准防控,构建全面、系统的战略应对体系。其三是强化安全风险意识。防控机制的构建还应加强各主体的风险意识。由于不同行为主体的安全风险认知存在差异,因此也要加强协调、凝聚共识。最后,强化纵深协调还应健全多主体联动保护机制。保护机制的建构,是为了在出现风险挑战之后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予以应对,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涉外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既需要动员多主体共同参与维护涉外国家安全,还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如恐怖主义等涉外安全问题。概言之,通过聚焦涉外国家安全预警、防控与保护建设,确立全面、系统、高效的纵深协调机制,并使之贯穿于“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应对风险”全过程,将有助于提高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从而“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涉外国家安全风险应对机制。

(三)执行机制

高效灵活的执行机制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格外重要。执行机制建设需要先明确各类安全风险的性质,建立风险评估和战略规划机制,从而使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执行力。执行机制的确立也有助于确保国家安全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使各部门尽职尽责,灵活应对各类涉外国家安全风险与挑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识别安全风险

识别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涉外国家安全威胁因其性质、地区和议题的不同而呈现多样性。执行机制建设应建立精细评估程序与流程,识别各种安全威胁的性质,随后针对不同的涉外国家安全问题进行精准施策。对于来自不同地区的风险,需要根据地缘政治的特点和安全环境的差异,研判其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和历史性。对于多元议题如跨国犯罪、网络安全、经济安全等诱发的风险,也需要根据议题的性质和影响,研判不同议题所引发风险的差异性。

2.评估与排序风险

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进行应对排序。随着涉外国家安全问题不断累积,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征日益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涉外国家安全议题的排序,根据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和紧迫性来进行战略排序,以确定我们应对各类安全风险的轻重缓急。就执行机制建设而言,我们应建立一个动态的评估及分析系统,实时监控和分析各种安全威胁的演化,同时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利益、安全威胁的性质和程度、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不断调整具体的应对策略。例如,对于那些直接威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安全问题,应当给予最高级别的重视和最快的响应。而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问题如能源安全、环境安全等,则需要我们进行长期规划和持续关注。

3.选择应对手段

选择不同的应对手段。在处理涉外国家安全问题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政治、外交、法律、军事等手段。政治手段通常用于塑造有利的国际环境和推动国际合作;外交手段则更多用于通过谈判和对话来解决国际争端或冲突;法律手段则涉及如何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军事手段则是在必要时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安全的强力手段。针对不同的涉外国家安全问题,我们需要选择适宜手段并加以组合使用,例如,在保护海外公民和财产安全时,需要协同使用外交、法律和军事手段,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中国海外安全利益。

(四)评估机制

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层出不穷的安全风险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持续构成挑战,需要通过加强政策制定、强化工作部署等方式来促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建构,对此,我们也要重视涉外国家安全中的评估机制建设。评估工作是不断优化和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关键环节,其主要是针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薄弱点和漏洞,并对机制建设中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反馈,进而对相关机制加以改进,提高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构的科学性、精确性和有效性。

1.考察重点

构建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评估机制需重点考察机制的有效性和灵活性。评估机制既要对涉外国家安全风险的防控成效、利益维护效果以及国际安全合作绩效进行评估,还要重点考察涉外国家安全机制能否灵活应对突发事件、能否适应国际环境的新变化,以及能否及时调整以应对新的安全挑战。

2.评估方式

首先,应构建全过程涉外国家安全评估机制。涉外国家安全评估是一个长期、连续、动态的过程,需要围绕机制的执行过程展开全过程评估,并针对机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全过程评估将从“发现问题”到“复盘反思”再到“解决问题”进行整体评估,考察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应对手段和流程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其次,应持续收集机制实施的反馈意见。需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众和相关部门对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实施的意见,也可听取专业机构的评估建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最后,应不断优化评估方法。评估机制建设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助力实现更加全面的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更加快速有效地识别问题并加以精准应对。

概言之,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我们可以发现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不但能为提升涉外国家安全维护能力提供标尺,还能够促进跨部门协作和国际合作,从而确保在变动不居的国际环境中保持战略主动性和灵活性。此外,开展评估工作,也可以确定机制建设过程中哪些方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关注,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通过建立常态化的评估机制,还可以促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不断优化,从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总之,建立评估机制不但可以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决策依据,也能为涉外国家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提供政治动力。

结语

随着中国不断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影响国家安全的涉外因素也随之增加。近年来,面临诸多变化的国内外新形势,加强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也变得日益紧迫。对此,我们要在顶层设计层面做好战略规划,加强内外动员能力、理顺机构职能、促进政令畅通和加强评估反馈,以切实发挥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制度引领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概念,探讨了健全和完善涉外国家机制的必要性。在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演进的基础上,本文也对当前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指导原则和主要机制构成进行了相对全面系统的分析。虽然近年来中国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展望未来,维护涉外国家安全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一是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时,需要我们切实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使得各主体各司其职和同频共振,避免各自为战、相互推诿,从而及时有效形成维护涉外国家安全的合力。二是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时,需要我们注重手段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风险或威胁,要采取适宜的应对手段和不同的方案组合,避免手段错配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在维护涉外国家安全时,需要我们重视参与和创建国际安全机制。维护中国的涉外国家安全要更多重视和依靠国际安全机制,不仅要推动中国安全理念的国际传播,更要增强中国在国际安全机制中的影响力,使其在涉外国家安全维护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面对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经济问题日趋“政治化”“安全化”的复杂形势,推进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设日益重要和紧迫,这一机制的建构,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整体国家安全,更好地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统筹安全与发展。当前,中国正从“大国外交”向“强国外交”转变,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把握“大外交”和“大安全”两大战略性命题,将维护涉外国家安全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任务,不断推动涉外国家安全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作者:凌胜利(作者是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

转载自《外交评论》,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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