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德:“库网融合”背景下的类案检索与裁判说理

内容提要:类案检索制度与裁判说理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地关系到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状态与效果。立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当下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理念抓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辅助配套规范、坚持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理念抓紧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坚持系统集成理念抓紧促推做实“库网”一体融合建设、坚持“以实践为导向”理念抓紧健全完善高效的互动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达致个案审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1982年制定、2018年修正的《宪法》第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力图通过高质效的司法审判来切实履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宪法职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及时制发了系列有关法律适用统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2010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7月15日制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如果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均明示直接地载明制发文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话,那么2018年6月1日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则是间接地蕴含着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制度目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既有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守正创新,继续推出法律适用统一方面的改革性举措和创新性机制。例如,2023年6月25日下发《关于印发〈法答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8月29日下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2023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2024年5月8日实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案例库工作规程》)。本文立足“库网融合”这一新背景就进一步做深做实裁判文书说理谈些粗浅意见,意图更好地助推法律适用统一和严格公正司法。

裁判文书说理既是一个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实施乃至法治建设的大问题,也是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乃至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所关注的“难”问题。鉴于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工程”“展示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工程”“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的优化工程”“推进司法公开的升华工程”“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民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制定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及施行,无论在促发学术界对裁判文书说理展开理论研究,还是在提升实务界的裁判文书说理能力与水平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良好的效果。但从促推“库网”实质性融合建设和发展来说,仍需要我们着力和下功夫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立足“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理念,抓紧出台辅助配套规范

基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考虑,《指导意见》总体上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与价值、内容与原则、类型划分、繁简分流、样式要求、规范援引、辅助论据、表达方式、语言规范、评价机制、保障机制等作出了较为宏观的总则性规定,而未能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不过,《指导意见》第20条作了如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显然,作为宏观性、指导性、总则性的《指导意见》的落地见效,既需要抓紧制定出台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南,还需要出台一系列辅助的、配套性的制度规范文件。例如,《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其中,《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30日为适应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而发布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于2003年3月补充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判决书样式、2009年10月发布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但此后《刑事诉讼法》又先后于2012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规模较大的修正,使得前述《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亟待重新制定统一的《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又如,《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下列这些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如何界定与区分“法理”和“法律学说”(通行学术观点);“法理”是客观的、“法律学说”是主观的,还是二者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法理”是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何种情形下可作为裁判依据;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要遵循哪些原则、确立哪些运用标准,遵循哪些程序、采行哪些方法、可否援引域外法律学说、可否采用脚注等,均不乏分歧与争论。

同样,《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论证裁判理由,但是个案裁判文书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方式、位置(作为裁判理由出现在“本院认为”之中,还是作为裁判依据出现在“依照……”之中)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做法。这些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细化的文件来加以统一规范。

再如,为更好地适应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学者的区分候选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与普通案件分别调整设计裁判文书样式的建议无疑具有借鉴意义,即

指导性案例候选案件裁判文书样式:(1)关键词;(2)裁判要点;(3)案号;(4)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简况、案件发生的简要情况和已经过的诉讼程序);(5)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及相应理由;(6)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应理由;(7)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8)案件争点;(9)法官对自己法律意见的正面论证(包括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10)法官对当事方法律意见的回应(赞同可简单回应,反驳须从事实和规范两方面进行充分说理);(11)判决结果;(12)附件(证据列表;裁判依据原文等)。

普通案件裁判文书样式:(1)案号;(2)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简况、案件发生的简要情况和已经过的诉讼程序);(3)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及相应理由;(4)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应理由;(5)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6)法律适用(“本院认为”部分);(7)判决结果;(8)附件(证据列表;裁判依据原文等)。

二、立足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理念,抓紧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

《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这些规定的目的与意图在于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与评价/评查机制,改变既往偏于定性和“估堆”式评价做法,采行兼顾定量与定性、“可感”式评价做法,更好地激励法官裁判说理。

从既有公开文献来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只是间或进行过裁判文书说理的小样本实证分析。例如,以某院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共97份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经实证分析量刑说理得出:这些样本中,附加刑完全不说理的判决书占比64.95%;63份并处罚金的文书均没有对并处罚金进行量刑说理;33份判处缓刑的文书记载了缓刑理由,但过于抽象和简单,缺乏对被告人人格等具体个人情况的反映;量刑说理方式缺乏个案特色,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简单描述和论证,缺乏针对性,给人“千案一面”的感觉;量刑心证过程和计算方法不够透明与公开等。显然,类似于这样的小样本实证分析,一方面,其所得出的结论(例如,长时间段内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升降水平)究竟有多大的代表性(立足于全国法院某时间段的全部或者某领域全部裁判文书)不无疑问;另一方面,对其所面对的裁判说理现状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机理的分析,亦更多地停留在简单的“原因素描”或者简化的“结论或者论断”之上,尚缺乏基于大数据实证分析的严谨推理过程(例如,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各种影响因素的原因力大小)。例如,基层法院法官案件较多、工作压力大,没有足够的时间用于判决书的精细说理,审级较高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亦因办案任务重而影响对下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进而给审判质量(包括说理)带来消极影响;判决书说理质量尚未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范围,远没有受到像主审结案数、改判发还案件数、再审案件数、引发信访数次等指标那样的关注;受司法外部环境尤其是“信访不信法”的群体心理等因素影响,部分法官采取“少说为佳”的保守策略或者仅在审理报告中予以详说;判决书不载明文书制作者、不反映少数意见等惯常做法有碍法官个体说理积极性的发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思维相比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及其思维而言,不利于刑事裁判文书的精致化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下发的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及其结构安排,亦存在不便于说理、易重复说理之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司法责任制转型阶段部分员额法官独立履职能力(包括文书制作和写作能力)尚有欠缺,绝大部分文书不再实行行政式逐级审核把关致使说理质量有所下降。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存储等信息技术的面世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我们确实有必要研究制定科学的裁判文书说理质量指标体系,并选取较长时期的全样本或者大样本,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针对前述“原因”或者“因素”与裁判文书说理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较长时间段内的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变化态势等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进而得出更为透视化的量化评估报告和更加准确的实证结论,亦即让大数据回答:裁判文书说理有无进步、有多少进步,哪些领域(如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等)或者环节(证据审查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等)有进步,哪些因素或者原因制约着以及多大程度地制约着裁判文书说理的进步。

三、立足系统集成理念,抓紧促推做实“库网”一体融合建设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形势的日益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越来越多的新需求与新期待,人民法院面临的办案任务,无论是数量还是时限抑或质量,均变得越来越具挑战性和压力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地通过制发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出有关改革性举措等来加以应对,其中就包括裁判文书说理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机制性改革举措。例如,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2014年1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20年7月15日制发《类案检索指导意见》;2021年1月19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

当下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相关新举措是“一库一网”即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建设。之所以建立人民法院案例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案例统筹、分类管理不到位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二是指导性案例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三是其他案例的编写、审核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质量和权威性没有充分保障,甚至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既困扰司法审判,亦影响社会各界学法用法;四是各类案例的编发尚存在覆盖面有限、系统性不足的突出问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继下发多个通知的基础上,经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最终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案例3711件,包括:刑事案例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405件,占比10.91%;国家赔偿案例23件,占比0.62%;执行案例187件,占比5.04%。

人民法院案例库相比于我国既有的法律数据库来说,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二是入库的参考案例需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且属于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并将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三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体例规范、要素齐全、便于检索,不仅为广大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加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也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更深层次司法公开的现实需求。

四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库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第22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内容”。

这些规定从以下方面为类案检索制度进行了“赋能”“加持”和“背书”,必将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指导意见》的落地见效:

一是扩大了“应当参照”的案例范围,即从原有的指导性案例扩大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无论是2015年的《〈关于加强案例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还是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抑或2020年7月15日制发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以及第10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均限定于指导性案例,而《案例库工作规程》则包括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

二是扩大了“质量评查内容”,即不仅将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同时把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一并纳入。

三是调整了类案检索的顺序。《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依次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件;已经在前一顺序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显然,《案例库工作规程》在形式上提升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参考案例的“效力”属性,即处于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及生效裁判案件之间,进而检索类案的顺序宜调整为:(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4)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5)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立足“以实践为导向”理念,抓紧健全完善高效的互动机制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第36条“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中提出,“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可以说,《决定》这一内容从根本上推动了法学教育与法治实务相互融合,凝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合力。笔者曾于2024年7月7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召开的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第13届高峰论坛上建议,“立格联盟”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充分调研论证,从法学教育与司法改革有机结合、密切互动的视角提出合理化的政策性建议。此后,笔者在为《法理》撰写“法外因素入法的方法论回应”专辑导引之际,再次呼吁学术界与实务界立足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聚焦作为“司法理性的终极表征”的裁判文书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个案,共同发力与促进“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健全与完善,进而助推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产品支撑与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决定》“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决策部署无疑为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提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广泛探讨。在此仅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切入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重视成文法体系下判例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尽管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成文法系法官还是判例法系法官办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思维与推理模式均存在系列相同点,但亦呈现出诸多差异处。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但基于目前案例教学法的欠缺和法官陌生于判例法思维及判例制度运行知识技能(例如,先例规则的提炼技术、类似案件的区别技术、先例规避技术、先例否决技术),使得部分法官不愿用、不会用、用不好指导性案例来进行释法说理。

二是要借鉴德国编纂法律评注的做法。编纂法律评注是促进学术界与实务界交流、形成法学共识与法律通说的重要平台与方式。随着国内留德法科生群体的壮大和《民法典》的出台,我国的法律评注编纂活动已开始呈现出良好发展的势态。笔者参与的《注释刑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和《注释刑法小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较为系统且全面地收录了立法沿革、立法解释与立法解释性文件、条文说明,以及司法解释与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各类案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与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同时在脚注部分引用了市面上的刑法教科书观点,相当翔实地呈现了我国刑法在立法、司法以及学说这三方面的样貌。三者之间既有呼应,又适当保持距离(确保观点有明确的出处),从而实现学术与实践之间的遥相呼应。无疑,裁判说理质量的高低势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进而关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或者裁判规则的提炼,最终亦会影响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评注的质量水平。

三是要强化运用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进行释法说理。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学说的创立和发展,必须紧贴司法实践、服务司法实践,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己任,以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同时,“刑事司法实践要更加倚重法律学说的论证支持,以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与裁判水平,并反向推动法律学说的创新发展”,从而“继续强化法律学说与司法实践的双向互动、双向奔赴”。只有学术界与实务界双方建立了高效的互动机制与沟通平台,方能“建构具有实践导向、符合功能主义要求的刑法教义学”,确保“刑法教义学的实践性越强,其可验证性及可信度就会越高”,进而更好地指导刑事法官运用刑法教义学的通说进行释法说理,更多地产出“伟大判决”。

四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双向发力助推法学/法律方法论研究。“方法论是一套正当化司法裁判的学说,它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使我们的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可视化、客观化、可操作”“方法论是一种达致‘善良和衡平’的技艺”“方法论研究对于司法实务而言能够提升其理性说理与论证能力” “方法论的功能在于弥合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隔阂,从而尽可能限制法官在弥合隔阂过程中的恣意活动,保证法律适用的有序与合理”。但是,“在目前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缺少对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等的深入认知和系统培训,他们的理解仍停留在‘法学教科书’的阶段,而并未内化为自身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显然,要改变这种状况,无疑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既有法学方法论研究成绩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和把脉其尚存在的不足,共同双向发力促推法学/法律方法论研究迈上新台阶和提升法学方法论指导司法实践的影响力。

基于“严格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的工作指导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较短时间内多次强调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例如,2024年8月19日至21日率调研组赴四川法院调研期间强调,“必须深化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把裁判文书作为普法的素材和接受监督的载体,为社会提供优质‘司法产品’”。2024年8月27日至29日率调研组赴湖北法院调研期间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要围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重点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责和法官释法说理职责,把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好,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024年8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深化司法改革……要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2024年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4年秋季开学典礼上又专门作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的精彩授课。立足于此,在笔者看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产出最终优质“司法产品”的核心所在,无疑需要继往开来、守正创新,多维度多路径地来确保《指导意见》的落地见效,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司法公信,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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