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讨周代的天命观,首要的问题是探讨上天何以能够主宰人间事。这涉及上天与“下民”的关系,上天主宰人间事的合法性在于“下民”系上天所降,这种合法性又递延至作为上天“元子”的周天子。“明德”是周人获取“天命”的依据,从“明心”是“明德”之本的角度看,周代的“德”论无疑包含主观修养的成分,周人希望通过修习达到“德”的客观面。对周人而言,“天命”与“大命”是不尽相同的:“天命”的发出者是上天;“大命”的发出者除了上天,还包括周天子,故“受命”既可能是受“天命”,也可能是受天子之命。以上讨论有助于深化对周代天命观的认识。
【关键词】天命观 《厚父》 明德 明心 大命
在周代思想史研究中,“天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它既是周人建构政治秩序的依据,也是后世两千余年王朝正统性理论的根基,因此历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2023年出版的《周代的信仰:天、帝、祖先》一书对周代天命观的相关学术史有较为详细的述评,于此不赘。就目前的周代天命观研究而言,学术界主要关注天、帝的职能与关联,殷周天命观的继承与变化,“天命”与德治的联系,天命观下的祖先崇拜等问题。最近,程浩、谢乃和等对“天命”的主体和客体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显示了周代天命观研究的新趋势。不过,在周代天命观研究中,仍有一些问题较少受到学术界关注,尤其是以下三者:其一,“天命”产生与转移的理论依据;其二,天命观与道德观的关联;其三,“天命”与“大命”的异同。本文抛砖引玉,讨论这些与周代天命观相关的重要问题。
一、清华简《厚父》与周代天命观依据
在周人宣扬的天命观中,“天命靡常”是一个极为突出的特点,只有有德之人才能获取和保有天命,这是周人对殷周革命合法性的解释。例如,《尚书·大诰》有“越天棐忱,尔时罔敢易法”,《尚书·康诰》有“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惟命不于常”,《尚书·君奭》有“天命不易”“天不可信”,皆强调天命具有可以转移的重要特性。与周人的这一观念相对,文献记载商末纣王认为天命不会转移,如《尚书·西伯戡黎》中纣王宣称的“我生不有命在天”(《史记·殷本纪》作“我生不有命在天乎”,乃疑问句)。由于殷周革命的现实需要,故而周人选择了天命可以转移的理论,然其如何在逻辑上建构天命可以转移的理论依据,则尚待深究。除了周人常常强调的“有德”或“无德”这一类直接原因,我们还需要注意上天、天子、“下民”三者的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天子是可以被变更的。清华简《厚父》就此问题给出了较为直接的答案。
清华简《厚父》是逸《尚书》之一,文辞古奥,多有可以与商周金文和周初《尚书》诸篇对读之处,尤其是可以与西周中期的豳公盨对读,故学者多认为《厚父》系早期文献。《厚父》以王与厚父问答的形式记载了夏朝的历史得失,其开篇一段问答为:
王若曰:“厚父!我闻禹□□□□□□□□□□川,乃降之民,建夏邦。启惟后,帝亦弗恐启之经德少,命咎繇下,为之卿事。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畏哉,闻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在夏之哲王,乃严寅畏皇天上帝之命,朝夕肆祀,不盘于康,以庶民惟政之恭,天则弗斁,永保夏邦。其在时后王之享国,肆祀三后,永叙在服,惟如台?”
厚父拜手稽首,曰:“都鲁天子,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乱下民之慝。王乃遏佚其命,弗用先哲王孔甲之典刑,颠覆厥德,淫湎于非彝,天乃弗若,乃坠厥命,亡厥邦。惟时下民,共帝之子,咸天之臣,民乃弗慎厥德,庸叙在服。”
文中记载,王向厚父提出“时后王”若能不忘祭祀“三后”,是否可以永保王位的问题,厚父对此没有直接否定,而是从另一个角度解答了王的问题。他认为,统治百姓万邦的“君”“师”本应助上帝治理“下民”的恶行,但“时后王”未尽其责,不用孔甲“典刑”,颠覆“三后”建立的规则,引起了上天的不满,最终丢失了“天命”和“夏邦”。显然,厚父认为“典刑”才是维系夏朝秩序的关键,这也与文中特意提及皋陶之事相符——作为司法之神,皋陶是“典刑”的主要创建者。
在上引文献中,厚父还提出了一个与天命观发生学相关联的观念,就是“下民”是由上天所降的。既然天下百姓皆由上天降下,是“帝之子”,那么上天就自然有为“下民”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此即“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被选中的“君”“师”代天治民,也就拥有了“天命”,这也是“天命”的重要特征。
此外,上引“惟时下民,共帝之子,咸天之臣”亦值得重视,其中包含过去鲜有文献提及且学者亦较少关注的观念。这句话的意思是上天所降的“下民”都是帝的儿子、天的臣子。“共”字本作“”,或读为“庸”,训为“乃”,对句意并无影响。此句之中的“咸天之臣”,可与《墨子·法仪》“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对读,说明视“下民”为“天之臣”的观点并不孤见。不过,称“下民”为“帝之子”则颇为少见。
从文献上看,“下民”既由上天所降,也由上天所生。例如,《孟子·梁惠王下》引《尚书》逸文云:
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
《墨子·尚同中》云:
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轻大夫师长,否用佚也,维辩使治天均。”
《墨子·尚同下》云
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长也……故古者建国设都,乃立后王君公,奉以卿士师长,此非欲用说也,唯辩而使助治天明也。
清华简《成人》云:
古天氐降下民,作寺后王、君公,正之以四辅:祝、宗、史、师,乃有司正、典狱,惟曰:“助上帝乱治四方之有罪无罪。”
《左传·文公十三年》云:
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
《左传·襄公十四年》云:
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
学者多已指出,以上引文可与《厚父》对读,皆表达了上天既降百姓,又设立君主、百官以管理“下民”之意。《孟子》所引《尚书》逸文与《墨子》所引《相年》,虽未必就是《厚父》(《孟子》所引《尚书》逸文最有可能出自《厚父》,然学术界对此也有争议),但它们都可以归为《书》类文献,清华简《成人》也可归为此类。至于《左传》所说的“天生民而树之君”,当是基于同一观念生成的“公众知识”。这些文献或曰“天降下民”,或曰“天生民”,二者的内涵实则相同。《孟子》“天降下民”赵岐注“言天生下民”,即以“天生下民”来理解“天降下民”。
“天生下民”观念在周代文献中极为常见,亦属于时人的一般历史知识。例如,《诗经·大雅·荡》云:
天生烝民,其命匪谌?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诗经·大雅·烝民》云:
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逸周书·度训》云:
天生民而制其度。
《逸周书·命训》云:
天生民而成大命。
“天生烝民”与“天降下民”相同,皆是上天生下百姓的意思。
又豳公盨(《铭图》5677)载:
天命禹敷土,堕山,濬川;乃畴方,设征(正),降民,监德;乃自作配,向民,成父母,生我王,作臣。
豳公盨“天命禹敷土,堕山,濬川……畴方……降民”,与《厚父》开篇所载的“我闻禹……川,乃降之民,建夏邦”相似;豳公盨“畴方……降民……自作配……生我王,作臣”,又可与《厚父》“古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对读。裘锡圭在考释豳公盨时指出,禹治水之所以会与“天降下民”发生关联,是因为“大概上古传说认为洪水使下民死亡殆尽,所以在禹平水土之后,上帝要降民”。
总之,“下民”由上天所生的观念在周代较为流行,并非《厚父》的一家之言。既然“下民”由上天所生,那么“下民”自然就可以被视为上天之子,这就是《厚父》称“惟时下民,共帝之子”的历史背景。《诗经·小雅·巧言》云:“悠悠昊天,曰父母且。”此称“昊天”为“下民”的父母,同“惟时下民,共帝之子”所言一致,也是周代“下民”为上天之子观念的反映。
众所周知,周代君王被称为“天子”或“天之子”。《尚书·立政》云:“周公若曰:‘拜手稽首,告嗣天子王矣。’”《白虎通·爵》云:“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皆此之谓。何以周天子与“下民”可以同为上天之子(或“帝之子”)?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周天子与“下民”皆是上天之子,但是二者在“天”面前的地位尚有高下之别。在文献中,周天子又被称为上天之“元子”。《尚书·召诰》云:“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元子”或为长子、嫡子,是众多“子”中极为特殊的一个。所谓“有王虽小,元子哉”,足见“元子”的崇高地位。周天子是上天的“元子”,而“下民”仅是上天之子,显示周天子地位远高于“下民”。正是因为二者地位不同,所以“下民”虽为上天之子,但对周天子的“天子”之称并无影响。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天子与“下民”皆是上天之子,那么他们就都只能视天为父母,何以文献又多见天子为“下民”父母的记载?如《尚书·洪范》有“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逸周书·芮良夫》有“(天)子惟民父母”,皆记载天子为民之父母。这似乎又与天子、“下民”皆为上天之子的观念相左。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存在两种可能。
其一,有关天子为民之父母观念的记载出现时间较晚,在西周文献中尚未得见。这暗示,相较天子为民之父母观念,天子、“下民”皆为上天之子观念的产生时间要更早。上举豳公盨中有“成父母”一语,学术界往往将其与上引《洪范》“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对读,认为意即天为“下民”生王,作“下民”之父母。这似乎又将天子为民之父母观念的产生时间提前到西周时期。不过,在“成父母”后尚有“生我王”一语,若“成父母”也是天为“下民”生王的意思,就与“生我王”存在明显的语义重复,此解不可取。《国语·晋语》有“民无成君”,韦昭注:“成,定也。”可见“成”有确定、确立的意思,故“成父母”似与上天确立“下民”的父子人伦关系有关。古人认为,太古之初,民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更不知君臣为何,这一认识见于《商君书·开塞》《庄子·盗跖》等文献。《吕氏春秋·恃君览》谓“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此无君之患”,由确立各种人伦关系到长幼尊卑之道,再至于君臣之义,构成了从“民”到“君”“臣”的全部环节。《易传·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也是说天地生万民,万民建立起夫妻、父子的伦常,然后才有君臣的产生。豳公盨“向民,成父母,生我王,作臣”反映了从“民”到“君”“臣”的产生过程,其中“成父母”正对应确立各种人伦关系的中间环节。因此,将“成父母”解释为确立“下民”的父子人伦关系更符合铭文语境。可见,豳公盨中的“成父母”与天子为民之父母观念无关。
其二,上天为民之父母与天子为民之父母两种观念的产生途径不同。前者颇似今人所说的创世神话,是由人类从哪里来这一问题引申出的观念;后者则更可能与古代中国权力系统中的父权家长制传统有关。王震中师指出,古代中国的王权由军权、神权和族权三部分组成,其中族权主要指族长对宗族的统治权。宗族的族长最初是家庭或家族的家长,由家内的父或祖担任。从这一传统来看,父权家族中的族长既是本族血缘上的“父”,也是本族心理上的“父”。王权既然建立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之上,天子被称为民之父母也就是顺理成章的。
实际上,这两种观念也有相通的地方,可兼容于周代的宗法制度。天子为民之父母,自然也就是民之大宗,当无疑义。上天为民之父母,天子是上天的“元子”,“下民”则只是上天之子,故天子与“下民”也能构成宗法制中的嫡庶长幼关系。这一宗法关系见于西周早期文献,《尚书·多方》云:“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这里的“民主”无疑指商周君王。蔡沈称“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使为民主,而伐夏殄灭之也”,也将“民主”等同于商周君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蔡沈认为“民主”是“民”的主人(此亦为学术界的一般认识),这一认识虽然不能说不妥,但仍有可以阐发的地方。“主”在先秦文献中是多义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含义就是家主、家主。《诗经·周颂·载芟》云:“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毛传云:“主,家长。”《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546年)、昭公十九年(公元前523年)都提到“宗主”一词,其中的“主”指宗族的大家长。这些都是从宗法制角度理解“主”的内涵的例子。因此,将《多方》中的“民主”解释为宗主更符合商周宗法制下的君民关系,说明天所求的“民主”应该就是“下民”的家长、宗主。可见,无论是从天为民之父母观念出发,还是从天子为民之父母观念出发,都能推导出天子为“下民”之宗主的结论,说明古人在这一问题上有相当一致的见解。
综上,《厚父》显示不独天子是上天之子,“下民”也是上天之子,只是天子为上天之“元子”,“下民”为普通的“子”。在讲究嫡庶长幼的商周时期,天子与“下民”的这种关系自然容易演绎出主从、君臣等级关系,进而产生“君”治“民”的思想。也就是说,天子作为上天的“元子”,当然可以代天治理其他上天之子,这既是其治理百姓的合法性根基,也是《厚父》中“天降下民,设万邦,作之君,作之师”的逻辑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天子仅是上天的“元子”,起着代天治民的作用,如果天子治理不好万民,那么上天就当然有权为身为“帝之子”“天之臣”的“下民”寻找新的“民主”。《厚父》“颠覆厥德,沉湎于非彝”一句,意为天子若倒行逆施,失却了以“典刑”为核心的“厥德”,沉湎于不合法度的事物,就无法保有其位置。可见,成为“下民”之主是有条件的,这又为“天命”的转移找到了理论依据。要之,《厚父》揭示的上天、天子、“下民”三者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周代天命观产生的历史背景,而且体现了其内在逻辑基础,值得深入研究。
二、从“明心”到“明德”的天命观
“天命”既然可以转移,周人就必须思索保有“天命”的办法,这一办法自然要从周人何以受命之中寻求,具体表现为对文王何以受命问题的讨论。周人认为,文王之所以受命,是因为有“德”,文王之“德”与受命之间有着明确的关联。例如,《尚书·君奭》云:
我道惟宁王德延,天不庸释于文王受命……在昔上帝割申劝宁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惟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
《尚书·康诰》云: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
《尚书·多方》云:
惟我周王灵承于旅,克堪用德,惟典神天,天惟式教我用休,简畀殷命,尹尔多方。
《尚书·无逸》云:
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
《诗经·大雅·文王》云:
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宜鉴于殷,骏命不易!
《诗经·周颂·维天之命》云: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于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
史墙盘(《集成》10175)载:
曰古文王,初盭龢于政,上帝降懿德大屏,匍有上下,会受万邦。
毛公鼎(《集成》2841)载:
丕显文武,皇天引猒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
上引西周文献皆可证明文王之“德”与文王受命之间的因果关联。为了保有“天命”,周人自然要“秉文(王)之德”,也就是“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
关于西周时期“德”的内涵,学术界颇有争议。早期研究多认为“德”有主观修养或道德的内涵。例如,郭沫若认为:“德字照字面上看来是从徝(古直字)从心,意思是把心思放端正,便是《大学》上所说的‘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但从《周书》和《周彝》看来,德字不仅包括着主观方面的修养,同时也包括着客观方面的规模——后人所谓‘礼’。”侯外庐等以“德”“孝”为周代伦理思想之骨干,也认为“德”有道德内涵。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者们开始提出不同意见。王德培认为:“考之《周书》文字,‘德’字无道德义……周初德字只当作一种‘行为’或‘作为’的意思来使用。”巴新生同意王氏的观点,也把周代的“德”释作行为(统治者的政行),以之为“德”的较为原始的意义。赵伯雄虽认为周初的“德”已经具备了道德的含义,但又认为彼时“德”主要用来表示行为或作为。刘源指出,“德”的行为、作为之义具体表现为祖先的政治品行。晁福林则训“德”为“得”,认为“德”乃得到上天眷顾和恩惠之义,周人之“德”重在强调其得之于宗法与分封,乃制度之“德”。罗新慧赞同此观点,认为“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周初时期,‘德’并不是道德,而是指具体的统治方法或周人具体所得”。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相关研究中,学术界有一种否定“德”为主观修养的倾向,而更加注重“德”的客观性。
笔者认为,“德”固然可以被理解为符合“天命”的行为或作为——上引《尚书·康诰》中的“不敢侮鳏寡”,以及《尚书·无逸》中的“怀保小民”“知稼穑之艰难”等具体行为,都可归入“明德”的范畴——但若说“德”就只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或准则,而全然没有主观修养的成分,则恐不尽然。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去讨论。
一方面,《诗经》多次提到“德”是一种法则。例如,《诗经·大雅·皇矣》云:“予怀明德,不大声以色,不长夏以革。不识不知,顺帝之则。”《左传·僖公九年》引“顺帝之则”,杜预注:“则,法也。”上帝欣赏文王之“德”,文王不贪图声色之乐,不恃强凌弱,在不知不觉中遵循着上帝的法则。这里明确提出,文王的“明德”就是“顺帝之则”。《诗经·大雅·烝民》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仲山甫之德,柔嘉维则。”毛传云:“则,法。”上天生下万民,万民遵循法则,具有追求“懿德”的天性,“仲山甫之德”柔和美好,合乎法则。在这里,“德”也指符合法则的行为。《诗经·大雅·抑》与《诗经·鲁颂·泮水》皆谓“敬慎威仪,维民之则”,“敬”“慎”“威”“仪”四项应该是周人理解的“则”的具体内容,当其与“德”结合时,便形成了“敬德”“慎德”“威德”“仪德”。《诗经·大雅·民劳》有“敬慎威仪,以近有德”,是知“敬”“慎”“威”“仪”四者兼而有之,则近乎有“德”。具体而言,“敬”是不敢轻慢的意思,“慎”是慎重的意思,“威”是使人敬畏的意思,“仪”是有仪容的意思。其中,至少“敬”有较明显的主观成分。《尚书·无逸》有“严恭寅畏”,郑注:“敬,在心。”《礼记·曲礼上》孔疏引何胤注:“在貌为恭,在心为敬。”“敬心”无疑是一种主观修养。清华简《厚父》载:“民式克恭心敬畏,畏不祥,保教明德。”“恭心敬畏”同样点出了“敬”立足于“心”的特点。可见,周人所称的“则”既有客观成分,也包含主观修养。那么,符合“则”的“德”也应该有基于主观修养的部分。
另一方面,晚商到西周时期文献多次强调“德”根植于“心”,必须通过“心”的修习才能获得。在上引清华简《厚父》“民式克恭心敬畏,畏不祥,保教明德”中,“恭心敬畏”是“保教明德”的前提,表明正心是“明德”的根基。类似的材料较多,征引如下。
《尚书·盘庚上》云:
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友。
《尚书·盘庚中》云:
汝万民乃不生生,暨予一人猷同心。先后丕降与汝罪疾,曰:“曷不暨朕幼孙有比!”故有爽德,自上其罚汝,汝罔能迪。
《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大誓》云:
纣有亿兆夷人,亦有离德,余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
《尚书·康诰》云: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用康乃心,顾乃德。
清华简《祭公之顾命》云:
惟时皇上帝度其心,享其明德,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敷闻在下。
《诗经·大雅·皇矣》云:
帝度其心,貊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类;克长克君,王此大邦,克顺克比。
师望鼎(《集成》2812)载:
丕显皇考宄公,穆穆克明厥心,哲厥德。
师鼎(《集成》2830)载:
师,女克乃身,臣朕皇考穆王,用乃孔德逊纯,乃用心引正乃辟安德,惠余小子肇盄先王德。
钟(《集成》247)载:
不显高祖、亚祖、文考克明厥心,疋尹典厥威义,用辟先王。不敢弗帅祖考,秉明德。
大克鼎(《集成》2836)载:
穆穆朕文祖师华父,悤厥心,宇静于猷,盄哲厥德,肆克恭保厥辟恭王。
逨钟(《铭图》15634)载:
丕显朕皇考克粦明厥心,帅用厥先祖考政德,亯辟先王。
在上引文献中,既有西周早期的《尚书·康诰》,也有西周晚期的诸铜器铭文。清华简《厚父》有云:“民心惟本,厥作惟叶。”对万民而言,“心”是根本,“作”是枝叶,时人已经认识到“心”与“作”之间的本末关系。具体就上引诸文献而言,“心”皆在前,“德”皆在后,“明心”是“明德”的先决条件,足见修“德”的根基在于修“心”。如师望鼎“克明厥心,哲厥德”、师鼎“用心引正乃辟安德”、逨钟“克粦明厥心,帅用厥先祖考政德”诸铭,皆强调“心”与“德”有本末之分。《尚书·盘庚中》与逸《大誓》谓“同心”则“同德”,反之则“爽德”,也是以“心”主“德”。清华简《祭公之顾命》与《诗经·大雅·皇矣》则是说上帝先考察先王之“心”,嘉许其“明德”,才将“天命”交付先王——“心”不仅是“德”的根基,还关系到“天命”的转移。可见,“德”立足于“心”,“心”为“德”本,“德”为“心”叶,这一观念是贯穿西周始末的。
“德”与“心”的关联,还体现在“德”字的字形演变上。“德”字初文写作“徝”,在甲骨文中已经存在,但甲骨文中的“徝”字尚无“德”的用法。在西周早期金文中开始出现表示“德”的“徝”字,或加“心”写作“德”“惪”等形。何尊(《集成》6014)“龏德裕天”、大盂鼎(《集成》2837)“玟王正德”中的“德”字皆从“心”。“德”字从心,正与周人“心”为“德”本的认识一致。
从西周文献来看,“心”在当时无疑已经有了情感的内涵。《尚书·康诰》有“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尚书·酒诰》有“民罔不衋伤心”,《尚书·无逸》有“厥心违怨”,《诗经·大雅·云汉》有“我心惮暑”,《诗经·大雅·瞻卬》有“心之忧矣”“心之悲矣”,其中的“心”无疑都表示特定的情绪,如伤心、怨恨、忧愁等。这些情绪皆属于《礼记·礼运》“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的范畴,乃天生的主观情绪。“心”既是主观情绪,那么有好的情绪,自然也就有坏的情绪,如《酒诰》称纣王“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说的是纣王之心凶狠,不害怕死亡。对周代统治者而言,他们显然希望臣民去恶心、保善心,从而与己同心,这就是周人强调“明心”的根由。“明心”的“心”虽然已被赋予政治品行的内涵,但在本质上依旧是良善的人情,即主观的情绪。那么,立足于“心”的“德”又怎么可能全然是一种客观的行为或准则呢?尤其是有学者释“德”为“得”,将“德”理解为形而下的器,完全忽略了“德”必须通过“心”的修习才能获得的事实。可见,“德”虽然主要用来表达一种政治品行,但要真正具备这种品行,还需要在内心修炼。此与《礼记·大学》中“诚意正心”与“明德”的关系基本一致,反映出先秦心学的统一性。
综上,在西周文献中,“德”的内涵既有客观的一面,主要表现为一种政治品行,被称颂的“德”有其客观标准;也有主观的一面,主要表现为“德”立足于“心”,“明心”方可“明德”。正是因为“德”的内涵有主观的成分,所以“德”还是一种主观修养,需要不断修习,以最终达到“德”的客观面。这一认识对我们考察周代天命观的意义在于,“德”的主观性决定了它是不稳固的,需要统治者不断修习,不断“明心”,以维持“明德”的状态,而只有“明德”的周天子,才能恒久保有天命。这是周代天命观立足于“德”观念的主要表现。因此,“明心”与“明德”就成了周人保有天命的前提。王国维所言“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可谓确论。
三、周代“天命”与“大命”内涵辨析
就目前周代天命观的研究而言,尚无专文讨论“天命”与“大命”内涵的异同。辨析“天命”“大命”在不同文本语境下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深入解析周代天命观。
在早期文献中,“天命”往往作为特定的名词使用,指上天或上帝之命;“大命”则时常作为“天命”的同义词出现,意在凸显“天命”之宏大。例如,《尚书·康诰》云:
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
《尚书·君奭》云:
在昔上帝割申劝宁王之德,其集大命于厥躬。
大盂鼎(《集成》2837)载:
丕显文王,受天有大令(命)。
师訇簋(《集成》4342)载:
丕显文、武,膺受天命,亦则于汝乃圣祖考克左右先王,作厥肱股,用夹召厥辟,奠大命。
五祀钟(《集成》358)载:
乃膺受大命,匍有四方。余小子肇嗣先王,配上下,作厥王大宝,用喜侃前文人,前文人墉厚多福,用申固先王受皇天大鲁命。
毛公鼎(《集成》2841)载:
丕显文武,皇天引猒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
《康诰》与大盂鼎中的“大命”来自“天”,《君奭》中的“大命”来自“上帝”,师訇簋中的“大命”代指文王、武王所受之“天命”。五祀钟中的“大命”就是其后文所见的“皇天大鲁命”,毛公鼎中的“大命”则与其前文出现的“皇天”相应。据文本语境可知,上引材料中的“大命”皆当指“天命”。
西周中期的乖伯簋(《集成》4331)有铭:
王若曰:乖伯,朕丕显祖文、武,膺受大命,乃祖克弼先王,翼自它邦,有(共)于大命,我亦弗深享邦,锡汝鼬裘。乖伯拜手稽首,天子休弗忘小裔邦,归刍敢对扬天子丕鲁休,用作朕皇考武乖几王尊簋。
“共”,可读为“恭”。《尚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孔传云:“恭,奉也。”“恭于大命”强调的是奉行“大命”,与《尚书·无逸》“严恭寅畏天命”相似,此“大命”也应该是“天命”。乖伯的先祖本为异族,后归附周,成为周的“邦伯”,他们不仅承认周人所受的“天命”,还奉行此“天命”,并协助周人完成“天命”。可见,周天子拥有“天命”,臣子协助其完成“天命”,这是当时周人及其属邦共同遵循的原则。
但是,并非所有“大命”都可以理解为“天命”。“大命”还可以表示天子之命,如《尚书·酒诰》云:
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乃穆考文王肇国在西土,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朝夕曰:‘祀兹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天降威,我民用大乱丧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
“明”,意为宣明、宣布。“妹邦”,即康叔所在之沫邦。周天子(或是成王)向康叔宣讲的“大命”,就是《酒诰》宣讲的戒酒之教,也就是“乃穆考文王”针对“无彝酒”发表的讲话。因此,这里的“大命”不会是文王、武王所受的“天命”,而只能是天子之命。更确切地说,可理解为文王的“无彝酒”之命。
番生簋(《集成》4326)有铭:
番生不敢弗帅型皇祖考丕元德,用申固大命,屏王位,虔夙夜,尃求不朁德,用谏四方,柔远能迩。王命司公族、卿事、太史寮。
“申固大命”,指巩固“大命”。番生所要巩固的“大命”,与铭文中的“王命司公族、卿事、太史寮”一事明显有关,疑此“大命”也是天子之命。此“大命”最初由番生的先祖在受周天子册封时获得,番生要继承其皇祖考之“德”,就必须继承皇祖考的“大命”,并巩固“大命”,以保持富贵。铭文中的“王命司公族、卿事、太史寮”,显示周天子在番生继承“大服”时重申了对番生家族的“大命”。
称天子之命为“大命”,旨在凸显其重要性与宏大性。《尚书·多士》云:“多士,昔朕来自奄,予大降尔四国民命。”又《尚书·多方》云:“我惟大降尔命,尔罔不知……我惟大降尔四国民命。”这里的“大降……命”也是为了强调天子之命的宏大,与表天子之命的“大命”内涵相同。傅斯年这样解释《多士》中的“予大降尔四国民命”:“此谓昔者践奄之时,曾以大命降告于四国之民。”此将“大降……命”等同于“大命”,可谓卓识。
理解“天命”与“大命”的异同,则“受命”客体的差异显而易见。对天子而言,其所受之命无论是以“天命”形式出现,还是以“大命”形式出现,都指“天命”。何尊(《集成》6014)载:“昔在尔考公氏,克逨文王,肆文王受兹大命,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文王所受“大命”无疑指“天命”,故武王克商后,需要“廷告于天”,向上天报告完成了“天命”。
不过,既然周天子之命能够以“大命”的形式出现,那么早期文献中的“受命”也就有可能指接受周天子之命,此时的“受命”客体为周之臣子。这一点在传世文献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例如,《尚书·顾命》云:
玆予审训命汝……玆既受命,还,出缀衣于庭。
《诗经·大雅·韩奕》云:
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
《诗经·大雅·江汉》云:
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自召祖命。
在《顾命》中,发布“训命”的是成王,“训命”客体是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等,其“受命”当指受天子之命。《韩奕》不仅指出韩侯受天子命,还指出韩侯先祖受先王之命,受时王和先王之命皆可称“受命”。《江汉》则指出召氏家族在宗周“受命”于天子。可见,上引史料中的“受命”皆指臣子受天子之命。
臣子受天子之命可称“受命”,这对我们理解部分西周金文中的“受命”材料颇有帮助。例如,沈子它簋(《集成》4330)有铭:“休凡公克成绥吾考,以于显显受命。”董珊指出:“所谓‘受命’,我理解是胡考受周王之册命而继任为凡国君。”其说可从。毕伯克鼎(《铭图》2273)有铭:“毕伯克肇作朕丕显皇祖受命毕公彝。”参考《韩奕》“先祖受命”与《江汉》“自召祖命”,“受命毕公”也可以理解为毕公接受周天子之命,并不一定指毕公曾接受上天之命。《尚书·毕命》云:“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作《毕命》。”又《史记·周本纪》载:“康王命作策毕公分居里,成周郊,作《毕命》。”毕公受命或与此有关。
综上,据西周文献可知,“天命”“大命”二者虽密切相关,但尚有差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大命”不完全等同于“天命”,周天子之命也可称“大命”。在此基础上,与“天命”“大命”有关的“受命”也不完全指“受天命”,还有可能指受周天子之命。
进一步而言,归属于周天子的“天命”,其主要内涵是什么?学术界对这一问题有过研究。《诗经·大雅·文王》毛传云:“受命,受天命而王天下,制立周邦。”《尚书·无逸》郑玄注:“受殷王嗣位之命。”程浩认为这两种解释都不对,主张“天命”的“本旨不止于灭商代殷,而是以替上天治理所降下的疆土人民为主要内容”。实际上,这几种认识在本质上并不矛盾。“王天下,制立周邦”本就与“替上天治理所降下的疆土人民”为同义,此三事具有三位一体的性质,其实现的前提皆为“灭商代殷”。
从早期文献来看,周天子所受“天命”往往与“匍有四方”相连,如大盂鼎(《集成》2837)有“受天有大命……匍有四方”,彔伯簋(《集成》4302)有“佑辟四方,专弘天命”,钟(《集成》251)有“曰古文王,初盭龢于政,上帝降懿德大甹,匍有四方,会受万邦”,五祀钟(《集成》358)有“乃膺受大命,匍有四方”,逨盘(《铭图》14543)有“膺受天鲁命,匍有四方”,师克盨(《集成》4467、4468)有“膺受大命,匍有四方”,清华简《封许之命》有“(文王)膺受大命,尹四方”,前引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有“付畀四方,用膺受天之命”等,皆指出所谓受“天命”实为受天的治理“四方”之命。也就是说,周人认为,其所受之“天命”是成为“四方”的共主,代天治理“四方”的土地和臣民。正是基于这一使命感,周初才营建洛邑,“余其宅兹中或(域),自兹辥民”(何尊,《集成》6014),着力治理四方之民。周人虽自文王起便承受成为天下共主的“天命”,但当时还有曾为天下共主的“大邦商”的存在,故欲实现“匍有四方”的“天命”,必须完成对“大邦商”的取代。因此,早期文献不厌其烦地说明“天命”与“伐商”之间的关联,如《尚书·召诰》有“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惟王受命”,《尚书·立政》有“帝钦罚之,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奄甸万姓”,《尚书·顾命》有“用克达殷集大命”,清华简《祭公之顾命》有“皇天改大邦殷之命,惟周文王受之,惟武王大败之”等,皆其证。何尊强调文王受命、武王“克大邑商”(《集成》6014),也是这一主旨的体现。在“伐商”功毕后,周人就能够完成上天交付的“天命”,成为当之无愧的天下共主,进而“匍有四方”。
不过,就西周历史的整体发展而言,周人在不同时期对“天命”包含的“伐商”与“匍有四方”两个目标的侧重有所差异。在文王、武王时,由于“大邦商”尚在,“伐商”必然是周人最主要的目标,故周初的文献多宣扬“伐商”之事。但是,在武王克商后,随着“伐商”大业的基本完成,周人自然越发重视“匍有四方”的目标,故文、武二王之后的历代周天子继承的“天命”多以“匍有四方”的形式出现。关于武王之后的西周天子可继承“天命”一事,逨盘(《铭图》14543)载“雩朕皇高祖公叔,克逨匹成王,成受大命”,这里的“大命”就是铭文中文王、武王所受之“天鲁命”,此乃成王受“天命”的证据。清华简《皇门》载“王用能承天之鲁命”,学者多认为其中的“王”是成王,是为成王受“天命”的又一证据。《诗经·大雅·云汉》两次提到“大命近止”,这一“大命”既是周邦所受之“天命”,也是时王(宣王)所受的“天命”。五祀钟(《集成》358)载厉王“用申固先王受皇天大鲁命……其万年永尹四方,保大命”,不仅说明此时的厉王业已继承“皇天大鲁命”,而且揭示了此“天命”的本质在于“尹四方”。毛公鼎(《集成》2841)载“告余先王若德,用仰昭皇天,申固大命,康能四或,欲我弗作先王忧”,也表明时王拥有“大命”(“天命”),此“天命”的本质在于“康能四或”。总之,文王、武王之后的西周天子基本上是在“匍有四方”这一层面维系其天命观的。
四、结语
以上探讨了与周代天命观有关的三个问题。
首先,笔者依据清华简《厚父》等文献,对周代天命观产生的依据,即上天、天子、“下民”三者的关系,做了较详细的分析。周人的天命观与其独特的创世观紧密相联,周人认为“下民”为上天所降,“下民”都是上天之子,因而上天能够主宰人间事。但是,上天不能亲临人间,只能选派“元子”治理“下民”,这一“元子”就是人间的君王,此即天子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天为民之父母与天子为民之父母两种观念相辅相成,可兼容于周代的宗法制度。
其次,笔者从“明心”是“明德”之本的角度,考察了“德”的内涵,论证了周代天命观与道德观的关联。天子以上天“元子”之尊统治“下民”,但其“元子”身份并非固定不变的。周人认为,“明德”是成为上天“元子”的前提,背弃“明德”之人,自然也就失去了上天“元子”的身份。西周文献中的“德”虽具有客观性,但亦包含主观修养的成分。这就决定了“明心”方能“明德”,只有“明德”之天子,才能恒久保有天命。
最后,笔者还讨论了西周文献中“天命”与“大命”两个概念的异同,以往学者较少注意这一问题,有些说法不够准确。西周的“天命”与“大命”有同有异:“天命”内涵较为明确,指上天之命;“大命”虽在很多语境下等同于“天命”,但也可以表示天子之命,故不能与“天命”等而视之。
王祁,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是“新见:传承与发展”专栏文章之一,注释从略,全文请见原刊,引用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34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