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员工如厕时间的规定,文件中详细列出了允许和不允许如厕的时间段。例如,10:30-10:40期间员工可以正常如厕,而11:30-12:00期间则禁止如厕。在其他未规定的时间内,员工上厕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文件还提到,有特殊情况的员工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且这种情况下如厕是无薪的,但需要备案。
文件还公布了违规处理措施,公司将通过监控随时调取记录,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每次违规罚款1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声称这些管理规范依据《黄帝内经》,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并解释称,这一管理规范是为了告知员工在什么时间段可以如厕,并不是要控制员工的行为。目前还没有收到员工对此的反馈。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世幸表示,这样的劳动条件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涉嫌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32条也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296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