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定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4条,从建设主体、使用规范到监督检查,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构建起一整套权责分明、逻辑清晰的管理体系。不少观点认为,其出台填补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的法律空白,对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公开监控画面而引发的隐私争议屡见不鲜。据报道,去年9月,武汉某小区一位七旬老人在电梯里大便失禁,监控视频被物业发布在业主群内,老人不堪压力自杀身亡。
同年7月,一位山西网友在网上发布某小区多个监控视频,画面涉及多名年轻女性乘坐电梯和室外活动,后涉事保安被开除。《条例》对于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作出严格规范。具体而言,国家机关查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在公开传播方面,《条例》要求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个人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获悉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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