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披露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法官杨钧徇私枉法的细节。杨钧1967年2月生,1987年12月参加工作,199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机关党委副书记。2022年9月,接受广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3年4月,杨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4年6月,杨钧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杨钧出身农家,入职后历经乡镇法庭、县法院、市法院多岗位锻炼,成长为当地有名的刑事审判法官。然而,他从有为到妄为,从出色到出格,最终跌入违纪破法的深渊。1987年12月,杨钧入职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踏出了实现梦想的第一步。凭借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荣誉和提拔接踵而至。走上重要岗位后,形形色色的“朋友”开始找上门来。
起初,这些“朋友”并不直接请求办事,而是通过请吃请喝拉近关系。在一次次推杯换盏中,杨钧的警惕性逐渐降低。第一次收红包时,杨钧既兴奋又不安,但律师周某的一句“我们是好朋友,不会有事的”,让他放下戒心。此后,送礼的人越来越多,杨钧认为大家是朋友便来者不拒,未意识到这是精心布局的围猎陷阱。收了好处后,他开始为“朋友”提供帮助,介绍案源、分析案情、提供意见,最终跌破纪律红线,滑向贪欲深渊。
作为审判员,杨钧拥有自由裁量权,但他却利用这一权力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如果二审能在原则范围内改判减刑或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那么送钱与否会影响判决结果。2013年,杨钧承办谢某受贿案,代理律师周某是其好友,经杨钧“关照”,该案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分两次收受周某所送现金共3万元。2017年,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受朋友刘某请托,杨钧在案件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事后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2003年至2020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法律重器不容轻怠,杨钧却无视党纪国法,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2012年5月,一位“好友”找到杨钧,让其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主犯予以关照,并送上现金10万元。杨钧明知该主犯的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仍进行认定,导致其重罪轻判。不仅如此,他还想方设法帮助该主犯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杨钧案发,该案才进入再审程序予以重审。
杨钧对纪法规定的“不可为”视若无睹,把明文“制约”变为利益“合约”,肆意妄为靠案吃案,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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