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众脱裤被开除。2月6日,上海某速运公司的员工胡某在工作时间内于办公场所当众脱裤,声称是因为裤子进了虫子需要挠一下。这一行为引起了同事们的围观和哄笑。公司认为胡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道德规范,因此解雇了他。
胡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119,000元,但未获支持。随后,胡某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且公司在场设有卫生间而胡某未使用,因此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
案件发生后,有网友表示,这种借口挑战公众底线,不被开除才怪。也有网友认为,这不是无知就是故意找茬,还索赔?简直是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蔑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胡某在办公场所当众脱裤的行为不仅引发了同事的围观哄笑,还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并且这些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则公司有权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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