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如何加强产权保护、消除市场分割,如何消除垄断和不规范竞争,以及如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多方面制度问题。这不仅与产业结构、技术水平有关,更是涉及基本的生产关系,如所有制结构、流通结构、分配结构及其运行体制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调整现有生产关系,消除阻碍市场统一的制度基础和利益基础,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全国大市场的“统一”。要通过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升国企和民企的治理能力,完善所有制结构;强化反垄断和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体系,完善流通结构;改革财税体系,推动分配制度创新,完善分配结构;加强政策协调,调整政府职能,完善体制机制体系。要通过构建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生产关系,从制度和体制上破解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生产关系;产权制度;反垄断;流通体系;分配制度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2020年9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指出:“要加快完善国内统一大市场,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作用。”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强调:“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2022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这标志着我国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全面开始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包含多重重大社会经济意义,既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如,部分地区仍存在市场分割问题,一些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发展尚不平衡,部分市场的交易功能和激励功能还不统一,一些潜在市场和现实市场存有差距,很多商品服务的质量体系还不健全,一些市场监管规则、标准和程序尚不统一,市场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带动还不充分,等等。因此,迫切需要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从而更好发挥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
现有文献从不同方面对统一市场建设进行了研究。如,有学者从战略意涵、亮点特色、条件要求、现实挑战、行动纲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市场分割的不同表现、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给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部分研究认为,我国前期经济体制改革在扩大地方政府权限、提升地方积极性的同时,存在削弱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倾向,由此可能加剧市场分割,进而影响国家整体利益。还有学者认为,中央启动国家政府机构改革的主旨是减少中央部门的行政干预,但实际上却可能加强了地方政府的作用,导致各种形式的地方行政保护。吕冰洋等对全国商品市场的分割情况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我国东南部地区市场的统一程度高于西部地区,两地差异中的一部分可归因于由区域竞争直接导致的市场行政分割程度扩大,另外部分则可归因于两地经济发展和市场规模的差异,即经济越发达地区的市场规模越大,越有利于减小区域间的不当竞争和推进市场一体化。王许亮对我国服务品市场的分割情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政府干预显着加剧了服务品市场分割,而基础设施建设则显着降低了服务品市场的分割程度。还有部分研究解释了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的关系,发现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强调地方利益优先往往不利于统一市场建设,而强调兼顾不同区域间的经济利益则有助于促进区域间的市场统一。因此,有学者呼吁国家应高度重视抑制地方保护,限制地方本位主义。
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分析解析了一些关键问题,但也存在一些有待商榷的认识。而更重要的是,大多数研究是从技术、概念、性质、结构等角度讨论统一市场建设,较少从生产关系的主要构成如所有制、交换与分配等角度展开论述;已有讨论统一市场建设时涉及所有制、交换或分配等生产关系内容的成果普遍是从经典文本出发,而立足于中国实践尤其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实的研究较少。因此,经过分析和比较,本文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所有制、流通交换、分配的关系,从生产关系角度考察以往统一市场建设的历程,强调我国各时期改革都重视从生产关系角度推进统一市场建设,从而明确指出在新发展阶段要克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从生产关系的各个关键环节及其互动关系出发,进而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路径建议。
二、生产关系视角下统一市场建设的历程及阶段性特点
(一)我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历程
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是围绕着市场化展开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后,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展开,核心任务就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整体经济的竞争活力和市场化水平大幅提高。按照不同方法测算的我国不同时期的市场化程度可以发现,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从只有4.4%的低度市场化的第一阶段(1978—1989年),经过第二阶段约33.3%的初步市场化(1990—1995年),再到第三阶段63.5%(60%为临界标准)的基本市场化(1996—2000年),然后第四阶段达到76.5%的高度市场化(2001—2011年),之后(2012年后)第五阶段总体处于75%市场化的稳定状态,近些年(2016年后至今)略有波动或下降,大约为73%。总之,我国已经进入了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体行列。
分地区看,各地的市场化程度还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可得资料,按10分制的测算结果表明,2019年各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得分分别是东部地区7.12分、中部地区6.17分、东北地区5.33分、西部地区4.65分,与直观印象相符。从趋势上看,将2016年和2019年分地区的市场化总指数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中部地区2016—2019年提高了0.24分,提高幅度大于其他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距略有收窄,且领先于东北和西部地区的提升幅度;东北地区的得分不仅未有提高,反而下降了0.15分;西部地区的得分仅小幅上升了0.05分,在四个地区中得分一直最低。可见,市场化进展在不同地区之间一直存在差距,但从整体看,全国的市场化进程是稳定、持续向前推进的。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各地区间市场化的差异性变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总体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商品市场发展、省际贸易服务量、要素市场建设、市场基础规则统一度、监管行为一致性、反垄断与规范市场竞争等,以及硬件基础设施总量都有明显进展。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一直全面推进建立和发展统一市场规则,推进各地区、各层次的市场从萌芽、发展、成熟到逐步完善统一,并形成了一些值得肯定的阶段性特征。
(二)统一市场建设的阶段性特征
1.以调整所有制结构为重点,为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基础。改革开放前,国家实施计划经济机制,全国按照计划组织生产,国企是这一时期主要的计划配置资源的组织实体,可以说这时是非市场的。随着改革的启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国企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国家启动所有制层面的改革,主要是国企改革,采取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制度,让国企具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释放了国企的内部活力。同时,开始发展个体私人经济,引进外资经济。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实现了较大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竞争力不断提高,而同时期国企出现较大亏损问题,采取下岗分流、兼并破产、产业调整等措施以提高企业效益。之后,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从制度上界定了国企和民企改革的范围。进入新时代,国家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企与民企在所有制层面的重组,并不断增强民企产权与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推动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指导下,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公平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可见,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了基础条件。
2.以调整流通交换关系为重点,为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条件。改革开放初期,各类市场在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逐步萌芽。农村的联产承包、乡镇企业的发展、非公企业的成长、建立经济特区等新举措,为农村、城市和不同区域间正在发展中的大流通增加了市场经济因素,扩展了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空间。由于二元结构体制下城市有吸引要素集聚的良好市场条件,因此,城市经济的流通交换关系相比乡村更为活跃,加上乡镇企业经营困难导致乡村市场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特别是国企改革推动了城市经济加速循环,导致城乡分离的二元市场体制逐步强化。一些地方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推进建立国内外统一的市场。同时,要求国企改革必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处于竞争领域的国企必须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生产、销售产品、自负盈亏,处于垄断环节的国企则需加快政企分离,实施相应的治理制度改革,以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国企参与国际竞争。可以说,市场流通交换关系的改革推进了国企系统及其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消除了各种影响国企经营的不良交换关系,使国企逐步在重要领域建立了核心经营能力,并优化了在全国各区域、各行业的整体布局,推进了国内大市场的统一进程。此外,民营企业不仅发挥了灵活经营优势,也逐步克服无序经营、同质化竞争、社会信用较低、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总之,一系列流通交换领域的改革为市场主体的规范经营创造了制度条件,同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条件。
3.以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为重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计划为基础的分配体制逐步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分配体制,农村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和城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则推动了市场主体之间自主独立的分配体制的建立。其间,国有企业分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民营企业自主分配机制的探索增加了市场分配制度的多样性。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及加入WTO,国企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民营经济实现进一步发展,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开展经营,更多要素参与市场交易并丰富了分配关系。分配关系的多样化发展对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国加快建立完善与各类生产要素贡献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通过明确按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种通过市场交换完成要素收益分配的制度,有力激发了不同要素进入市场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场交换关系的深化。进入新时代,国家加快健全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分配制度,以及再分配过程中的交换、分配调节机制,建立与流通结构全面衔接的分配结构,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持续优化小市场之间、局部市场之间、区域市场之间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不断深化多层次的统一市场建设。
4.以建立全面的要素市场体制为重点,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体制更加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于建立商品市场,立足于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交换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致力于解决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和要素市场发展滞后问题,并进一步在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利率等方面加快市场化改革,推进要素交易市场化进程。2019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包括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数据等五个领域的要素市场发展方向,要求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这有力释放了要素市场潜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带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党的二十大再次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一市场规则和监管也将税收征管改革纳入进来,国家推出围绕直接税改革为核心的总体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构建起土地制度和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和税收制度等改革组合,为规范治理市场主体进一步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不断深化改革,以往要素市场建设面临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已经部分得到解决,使全国统一大市场机制日益完善。
总之,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注重从生产关系角度即从所有制、流通交换、分配关系等方面推进系统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对不合时宜的生产关系进行改变、调整、优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创造了有利的制度基础和条件。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大多数商品、服务、要素市场已经按照市场规律顺畅运行,多数地区实行了基本统一的市场制度,建立了更多更高质量的联通市场的基础设施。比如,我国近十年来交通运输里程数据发生了巨大变化,除2020年因疫情影响定期航班航线里程有较大下降外,铁路运营里程和公路运营里程均有明显增加,说明交通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生产关系视角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从新发展阶段的更高水平或标准来考察,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然面临一些问题。从制度、体制、规则角度来看,仍存在市场规则不一致、地方保护、制度壁垒、歧视性市场准入标准、监管规则不明晰、不规范竞争和市场垄断等问题,导致市场有效竞争不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市场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不同,吸引要素的能力也各有差异,必然导致各地区之间存在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市场分割。综合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我国所有制结构不断优化,但在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比如,一些领域国企的比重依旧过大,其中一些可由民企经营的竞争性环节尚未放开;虽然国企分类改革持续推进,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因分类困难而难以落实的情况;尽管国家制定了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但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甚至出现违反政策规定的现象,影响民营企业家的经营信心。同时,一些民营企业经营中仍然存在违法现象,甚至由此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一些民营企业未能规范地按照章程开展公司治理,导致股权纠纷、决策失误等问题。进入新时代,国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改革,探索“劳动者共同占有的个人所有制”,推动构建更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所有制结构,但实践中只有少数企业实施了员工持股改革,而且员工持股比例往往过低,尚不足以激发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要求看,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现代市场理念和公司治理模式来配置资源,摒弃按照所有制性质及特征配置资源的传统做法,而这又客观要求不断优化所有制结构,提升企业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治理水平。此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产权的界定、执行、保护及合同规范都要遵循统一的市场规则,也只有理顺产权并以此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有效激励,才能吸纳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统一市场建设。当前,一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地方政府倾向于建设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竞争环境;一些地区的行政化程度较高,市场治理的行政化特征明显。这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往往会面临各地市场规则和相关标准不一致问题,甚至导致同一企业在内部协调各地分支机构时也会存在一些困难。
2.虽然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关系得到很大改进,但与建设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流通结构还有一定差距。有效市场形成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目前,我国多数地区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体系,交换关系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有效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而大大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现有交换关系的内容。但具体来看,市场交换关系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国企或政府指定企业垄断了相关市场和某些关键资源,一些获得政策补贴的企业借此打价格战、进行低价竞争,一些企业基于自身的技术垄断或市场垄断限制新生企业或要素进入,这些不当竞争行为都会阻碍新型交换关系的形成。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存在过度市场化问题,扭曲了公共服务满足居民需要的原本职能。很多商品、服务和要素已经建立了全国性市场,但人口因受户籍制度限制尚未完全实现自由流动,严重阻碍人力资本要素的优化配置。有些行业对进入企业的性质设立门槛要求,导致内资与外资、国资与民资企业面临不同的市场机会。要素的城乡不统一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尤其缓慢。可见,交换领域中的市场准入限制及不当行政干预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换关系的发展,而且有碍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此外,也有一些新型垄断与市场监管难度较高及监管不到位有关。如,知识产权是现今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现代新型业态企业依靠平台垄断及其与知识产权形成的复杂关系获利,而这种垄断行为很难判别,不仅增加了监管及征税难度,还会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近年来,我国技术市场成交额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步增大,加快技术市场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对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了显着促进作用。但由于技术与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尚缺乏系统化的保护机制,监管技术又相对落后,导致搭便车行为或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仍然存在,阻碍了交换关系的深化与统一流通结构的形成。
3.虽然我国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改革不断深化,但现有分配结构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支撑还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配制度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类型和范围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调整完善。尤其是党的二十大以来,通过提升居民初次分配占比、控制过高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等措施,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分配格局公平合理,从而在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统一、防止市场分割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但相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而言,我国分配结构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中尤以城乡收入差距问题最为突出。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尽管近些年大部分城市和乡村实现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但仍未打通城乡两个发展水平有异、运行机制不同的市场,这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阻碍。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就业机会不均衡,乡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难、落户难问题仍然存在,且进城务工农民工大多集中在餐饮、物流等低技能行业或环节。此外,我国居民收入仍以工资类收入为主,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偏低,且城乡居民差异显着。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 18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占比分别为60.39%、12.16%、10.03%、17.4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 74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占比分别为46.30%、28.93%、2.62%、22.15%。可见,收入的水平和结构差异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4.虽然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但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应的社会体制仍需不断调整完善。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包括企业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及贸易体制等,形成了各层次相互配合的总体制度安排。通过凝聚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种要素作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综合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可以说,我国基于“计划”或“规划”等体制优势,建立了国家主导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体制机制体系,发挥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总体攻关的制度优势,推动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卡脖子”难题,大力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体制规划主要采取中央总体设计、地方具体实施的模式,并且地方在落实中央规划的过程中也需推动本地体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然而,这也推动形成了一种经济发展的地方竞争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会引致地方市场分割,抑制了体制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如,一些产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资源,一些产业的良性发展依赖于区域间的协调机制,而市场分割并不利于这些产业充分利用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实现快速发展壮大。进入新时代,国家立足完善国民经济体系进行体制机制规划、出台产业和竞争政策,建立全国范围的流通体系和交换体系,以连通和协调各地区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过程,改变被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局面。但一些地方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存在脱离地方实际的问题,例如不考虑财政能力而在公共服务上求大求全,或是体制机制建设稳定性不足,存在随政府官员调整而改变的问题,从而导致政策资源和财政资源的浪费。还有地区试图通过独特的市场规划以形成政策优势,或是简单复制其他地区的政策经验,导致地区间的市场分割或重复建设。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原有的地方竞争模式已不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需要国家相关部门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以减少乃至消除由地方行政区划导致的市场分割。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统一体制机制规划的认识不足,为追求地方经济增长仍然倾向于依靠行政力量建立局部市场,甚至因此破坏了市场监管体系,导致政企不分、政商不分等问题,抑制了地方资源和市场优势的进一步提升。
(二)现有问题的生产关系根源
以上问题的总体根源在于生产关系调整或改革不到位。为了具体分析该问题,这里以生产者进出厂价格差别为例进行说明。其中,以工业生产者出厂指数反映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及价格变化水平,主要体现商品服务市场的差异;以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反映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等,主要体现要素市场的差异。测算发现,我国不同地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购进价格指数分别与全国指数的差值呈现明显差异,这既反映出我国商品服务市场尚未统一,也反映了要素市场较商品服务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且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从整体上看,全国工业品市场尚未实现全国统一,各地之间仍然存在市场分割及市场化发育程度差异。
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与产业环境、市场环境、政府作用等有关,进一步说是与市场基础规则、市场准入制度、基础设施联通程度、市场竞争环境、要素市场准入、市场审批及其便利化程度、政府监管、反垄断与规范竞争等有关。如果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相互关系角度考察,则实际上涉及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例如,从消费环节看,产品价格不统一造成流通结构固化及分配结构不稳定;从生产环节看,原材料等生产要素价格差异会影响各地企业等组织的生产布局,进而影响交换关系、流通结构和分配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生产关系中各个环节或层次的市场规则不统一,将难以系统、协同地发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作用。可见,作为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各个层面社会经济体制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导致生产关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因此,要建设和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创造体制机制“器官”显然需要相应的制度条件,即以进一步深化生产关系改革为前提,通过完善所有制结构,以解决国企垄断、民企产权等所有制问题;通过改善交换关系和流通结构,进一步统一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规则;通过改善分配关系,缩小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形成合理的产业布局;通过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改进政府监管和公共职能;等等。总之,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基础和条件。
四、生产关系视角下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产权保护和区域协调制度,促进构建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所有制结构
只有更好地维护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利,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的综合协调制度,才能逐步实现区域间的生产关系统一。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国企产权管理,创新产权多元分离制度,丰富国企产权参与市场的方式,建立围绕国企产权的增值核算机制,发展法治化的产权经济。将民企的产权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构建对民企产权的多元保护体系,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加强对企业资产、企业家权益的系统保护。由最高法牵头推出一系列涉及民企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纠正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氛围,建立“政府+社会+居民”的一体化产权监督机制,增强民营企业家的经营预期及信心。二是建立实体化的省级协调机构,推动地方政府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多元对接,实现对跨地域产权事项的有效协调,建立区域间产权协调制度。推出区域间统一的市场规则、标准和制度,减少因环保、技术、物流、规则等标准差异而给产业和企业发展带来的不确定性和经营负担。对于确实难以及时统一的有关经营标准,应当通过磋商对话机制予以解决。出台适合不同产业特点的产权、规则和标准的协调政策,避免因政策差异带来的市场负外部性,减少政府在创造市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的同时对市场的功能及其内生机制产生不良影响。
(二)围绕反垄断和监管构建公平竞争体系,促进构建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流通结构
只有根据实际科学调整反垄断法对国企的适用及豁免范围,加快公平竞争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实施,推动生产、分配、消费各环节的有效衔接,进而提高流通效率,才能建立起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流通结构。一是完善反垄断规则体系。考虑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单独立法,或将反垄断法明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上位法,实现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逻辑的延展,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反垄断法的衔接。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作为执法部门,强化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法基础。反垄断法的部分条款涉及竞争原则,对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给予保护,但限定范围和对象范围模糊,导致国企在现实中得到普遍豁免,并且存在产业法僭越竞争法地位的风险。因此,应将国企纳入反垄断执法范围,加强执法独立及反垄断机构执法协调。对已经制定和准备制定的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进行及时调整。从去地方化角度优化现有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全局性规制,结合事前预防和事后矫正,统筹安排事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事后竞争执法和司法手段。二是规范企业治理和经营行为。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公司治理现代化,改善国企决策机制,强化商业化经营意识和能力。通过国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国企运营透明度。明确国企的权利和责任,通过董事会专业化清晰职责和目标,并规范分红政策。增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及其与财政风险监管职能的协调,创新政府履行所有者权利的科学方式,优化国资配置和治理结构,防范国企经营失误引致的财政风险。处理好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核心功能之间的关系,优化国资国企布局。同时,规范民企公司治理并提升治理能力,减少与限制民企在某些领域的行业垄断、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行为,以及一些独角兽企业为争夺产业制高点而进行的过度竞争。防止资本在数字领域的无序扩张,促进各类创新要素自由流通,实现虚拟领域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三是规范监管行为,构建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加快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型,梳理和清理已有产业政策,对选择性产业政策制定合理退出期限,实现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坚持先立后破,明确缓冲期,使企业组织加快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但也要避免缓冲期过长导致市场信号扭曲。以底线思维落实“强监管”政策,加大压减工作力度,严厉整治挂靠行为,加快解决国企的控股不控权问题。建立法治型监管体系,实施政策负面清单制度,约束不合规、超越必要限度的监管行为。建立企业责任清单制度,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干预,禁止进入黑名单企业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完善央地、行业分配关系,促进构建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分配结构
只有完善财税关系及分配制度,建立增就业、提收入、促消费的分配机制,才能加快形成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分配结构,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分配结构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财税关系和分配制度是影响分配结构的关键因素。分税制改革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致使央地财权和事权失衡,以及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地方企业和纳税大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导致社会形成不合理的分配结构。对此,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等要求,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税分配关系。限制地方为抢占税源而过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为,降低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比例。规范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优先对地方重要的发展需求进行定向支持。构建横向财政协调与税收责任分担机制,重塑各级政府间纵向与横向的财政关系。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推进地方政府之间开展合作性竞争。大力完善财税法律体系,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严厉惩治公共财政的浪费和腐败现象,优化政府公共职能及相关规制行为,促进地区间分工协作和产业间互联互通,进而消除行政化市场分割及不当干预市场的制度基础。二是推动各领域的分配制度创新。消除市场主体之间经营成本的制度性差异,促进不同产业和领域的平衡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不同产业、行业、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提升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扩大居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占比。鼓励各种新型要素参与市场循环并创造市场价值,规范和保障各类要素合理分享市场收益。引导资本进行长期投资、做耐心资本,规范和统一资本在不同地区的投资规则,避免资本进行制度套利,从而影响区域资本布局及拉大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四)完善政府的政策规划职能,促进建立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体制机制体系
只有不断完善各领域的政策机制和系统规划,才能建立起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体制机制体系,实现所有制结构、流通结构和分配结构之间的协同。一是按照《决定》提出的“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等要求,加快构建国家系统规划的政策体系,及时审查短期政策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使其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和整体导向。建立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衔接机制,避免经济部门政策与非经济部门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二是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规划衔接。逐步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纳入各级政府年度优先规划之列,要求地方政府不在市场准入、市场规则方面设置本地标准。约束地方利用土地、税收、补贴等优惠条件开展招商引资,以及按照企业性质、产业产值和税收贡献等指标选择性支持某类企业的传统做法。增强各级规划能力,推动地方依照国家整体规划要求完善地方政策和转变职能,提升地方政府落实国家规划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规划在地方形成扎实的实施基础。三是加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根据经济发展目标调整产业政策体系,重点发挥竞争政策对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引导作用。对产业和企业发展开展合理化诊断与合规化审查,对重要能源、原材料等战略资源实施分配规划,避免战略资源低效利用对国家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四是完善公共领域的系统规划。优化地区公共领域生产关系,鼓励在公共事业单位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推动地区公共服务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规划协调,减少地方政府过多配置市场资源,以及直接参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情形。鼓励地方政府多在公共服务领域做加法,创新开发服务市场经济的新型公共产品。如,规划建设现代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以重视产品声誉为导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结语
本文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研究发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多个方面与生产关系存在紧密关系,其建设进程与所有制结构、交换关系与分配关系等改革密切相关,因此,只有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生产关系改革,才能更好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从这个角度来看,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种制度公共品,政府发挥基础性的市场建设作用,实现系统治理原则下的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需要综合考虑现实国情加以逐步培育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依据系统均衡原则,改变单一领域突出优化的传统思路,提升政府规划能力,完善监管体系和公共职能,进而完善各类市场的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流通结构与分配结构统一化。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叠加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已有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受到新的市场规则和技术变革的挑战。因此,要充分利用新技术对传统生产关系进行改革,推动构建适合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新型生产关系。以新的技术手段和制度机制破除平台垄断,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利用算法、大数据等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推动形成虚拟领域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在稳定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系统推进产权结构、流通结构与分配结构的协调发展。以完善政府规划职能与改善监管体制为重点,建立国家规划体系,强化行政协调,促进地区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新型两级财税关系。要通过构建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生产关系,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陈宗胜,南开大学讲席教授;
马锦山(通讯作者),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经济纵横》2025年第1期,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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