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乘客李丽向澎湃公众互动平台反映称,1月16日她通过12306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从安庆到桐庐的高铁票,但5天后该车次被临时取消。铁路部门仅通过短信告知车次停运,未说明取消原因,也没有提供任何协调方案,导致他们只能退票。
春节期间,李丽一家计划从安庆前往桐庐,并提前买好了1月21日从合肥南开往杭州西的C2368次列车的车票。然而,1月21日下午,李丽突然收到12306发来的短信,通知C2368次列车因故停运,并将在原车票乘车日后5日内自动办理退票手续,不收退票费。李丽尝试在12306上购买其他车次,但当天已无直达车次。最终,她选择改乘联程票,先乘车到杭州西,再从杭州西折返到桐庐,这使得她的行程费用从176元增加到230元,并且多花了约两个小时的时间。
尽管最后还是能够按原计划出行,李丽对铁路部门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她认为铁路部门单方面毁约,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提供更换车次等方案,而不是仅仅通知免费退票。
针对此事,12306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车次取消是因为接到调度命令,1月29日至2月1日有几趟列车停运,但具体停运原因暂未接到通知。对于受影响的乘客,12306会通过短信提前告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收手续费的原价车票金额退回。
律师邢鑫分析称,消费者购票后运输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乘客送达至约定地点。如果列车停运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且铁路部门已及时通知消费者,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停运是由于铁路部门内部调度等原因造成的,则不属于不可抗力,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春运期间,铁路部门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乘客损失,例如协助改签其他车次或提供替代运输方案。本案中,铁路部门的处理方式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特别是在春运期间乘客难以重新购票的情况下,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使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信息乘车时,站、车应妥善安排。若重新安排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超过部分不予补收;低于原票价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此外,因列车停运导致旅客退票时,旅客可自列车停运信息公布时起至车票乘车日期后30日内办理退票手续,不收退票费。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主题测试文章,只做测试使用。发布者:火星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sengcheng.com/article/149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