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杨在江苏无锡某电器公司工作超过20年,负责施工现场管理。2017年3月17日,他收取了供应商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000元。公司在调查时,林某表示这笔钱是春节礼金。同年7月31日,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与老杨解除劳动合同。
老杨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满,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认定上述转账系春节礼金缺乏事实依据,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326826.32元。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供应商礼金,并对相关经济往来和日常交往有严格规定。老杨确实收到了1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款项是正当收取。法院判决公司解除与老杨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老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理由相信1000元款项是林某支付给老杨的好处费。因此,二审法院驳回老杨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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