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全国妇联等18部门近日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该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关爱服务时依法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并监督指导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信息保护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应限于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困境儿童标签化,不得利用其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也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募捐或直播带货等活动。
办法还规定,网信部门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网络运营者加强信息筛查排查,发现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置。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在案件侦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司法审判、法律援助等工作中也应依法保护涉案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
教育部门要监督学校落实学生隐私保护规定,在奖励、资助、爱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则需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行业组织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医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就医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各级残联在工作中也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因残疾情况等信息泄露导致对困境儿童的不公平对待。
此外,各部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须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时,需依法征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原因无法表达意愿,则还需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涉及困境儿童的内容时,必须严格审查,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其他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公开相关信息时,应做好技术处理。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如需公开困境儿童的相关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查询有关单位和组织处理的儿童个人信息,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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