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知识产权信息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登记“腾讯广告AI”作品著作权,作品类别为美术。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马化腾,由中霸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此前,腾讯广告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称,腾讯广告从广告搭建到投放再到私域运营,已经开发了智能客服、AIGC、AI数字人等自研AI产品。
天眼查截图
据报道,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里,尚无关于AI写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说明或条款。
2020年,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宣判: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国内法律首次认定AI作品享有著作权
这是中国国内第一次以法律判决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而且依据主要是AI软件生成的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这个AI生成的作品是《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
法院的认定除了依据目前各项法规对著作权的定义和解释外,没有言说的基本内涵是法理推论。
AI固然不是人,也不是法人,但是,AI是由人设计创造的,因此它产生的作品和产品也应当属于创造AI的人或一群人,或机构,或法人。
所以,最终AI生成的作品也有著作权,以及AI生产的其他产品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正因为如此,虽然Dreamwriter不是自然人,不可能享有著作权,但是腾讯公司,即法人,应当也有权利享有著作权,因为这个AI软件是该公司投资、研发的。
AI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需要完善
上述案件,只是以判例的方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应受到保护。目前,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里尚无关于人工智能写作或智能写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说明或条款。
尽管这个判例具有开创性,但是,在相关法律中,如著作权法,或未来起草单独的人工智能以及机器人法,都应当把这一点写进法律,以便在今后名正言顺地执行,以保护AI生成的作品和其他产品。
如今,随着AI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人类可能通过AI创造出更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这些产品是人类创造性的延伸和扩大,理应得到保护,就像自然人创造的产品一样,对其保护也应当法律化和具体化。
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认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等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尚无法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这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几近沦为“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为了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我们只能将原本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部分转移给使用者。但是,因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移性,所以我们只能转移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借助于使用者这一当前法律框架下的法定权利主体,刑法和著作权法等前置法才可以对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予以保护。在不久的将来,强人工智能时代必定会到来。我们必须正视由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社会变革与挑战。根据“承认与限制”的基本原则,我们不仅应当考虑承认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创作主体乃至权利主体地位,而且应当考虑承认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责任主体地位。
极目新闻综合天眼查、新京报、科技日报、法治日报、《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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