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士在酒吧崴伤脚后要求赔偿,但被酒吧以喝了酒为由拒绝。酒吧负责人称,蒋女士除了喝酒还穿了高跟鞋,并且之前有陈旧伤,酒吧已经垫付了一半的医药费,认为已尽到义务。
蒋女士则认为,酒吧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穿高跟鞋,而且穿高跟鞋也不一定会导致受伤。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4万余元。此案一审被驳回,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事情发生在5月下旬的一个晚上,下班后的蒋女士独自去成都金牛区的一家酒吧消遣。她消费了342元买了12瓶酒,并与酒吧工作人员共饮。当晚11点左右,她在厕所出来时未注意到台阶和地面的积水,踩空导致脚部扭伤。摔伤后,酒吧工作人员并未主动拨打120,而是让她先结账。最终报警后,蒋女士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她左足跟骨前外侧撕脱性骨折、左踝内侧三角韧带、跟腓韧带损伤等,建议休息三个月并用石膏固定。
蒋女士认为酒吧作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保持场所的安全,但酒吧方表示事发当晚地面干燥,不存在积水情况,且蒋女士穿高跟鞋饮酒且有陈旧伤,自身存在过错。酒吧在厕所处张贴了安全标识,出事后也陪顾客就诊并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已尽到相应义务。
金牛区法院认为,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特别是在酒吧这种特定场所更应谨慎观察通行。蒋女士在饮酒后穿着高跟鞋行走,明显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应对受伤后果自行担责。酒吧在其受伤后拨打救助电话并垫付医疗费,已尽到积极帮助义务,因此一审驳回了蒋女士的起诉。
蒋女士表示,之前的旧伤并不在同一部位,且恢复良好。她提供了跑步记录证明自己身体状况良好。近日,记者陪同蒋女士前往该酒吧,双方发生争执。酒吧负责人何女士表示不愿协商,称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并指出蒋女士在网上给了酒吧多条恶意差评,还举报酒吧卖假酒和消防问题。
律师认为,酒吧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宜无限扩大。蒋女士自身也应对可预见的风险承担责任。本案中,蒋女士在酒吧消费且在酒吧摔伤,酒吧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蒋女士自身也应对风险有所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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