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2月2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旨在降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门槛,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的渠道。
新修订的办法允许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将其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此外,对于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其资产要求有所放宽,如果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的要求降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若成为控股股东,则依然需要满足较高的资产标准,即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修订还增加了要约收购作为新的战略投资方式之一,除了原有的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外,外国投资者现在也可以通过要约收购来进行战略投资。此外,针对以定向发行或要约收购方式进行的战略投资,新规允许使用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这有助于促进跨境换股交易,同时也为境内企业提供了更多获取海外资产的机会。
在持股比例方面,新规定取消了之前要求外国投资者首次战略投资必须持有上市公司至少10%股份的规定,并将最低持股比例降至5%,适用于通过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方式的投资。同时,对于持股锁定期的要求也有所放松,但仍强调保持战略投资的长期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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