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在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车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这辆车由张某出资购买,并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运营。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属与事故对方责任人、保险公司以及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根据协议,事故对方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了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余万元,而张某通过保险赔偿了60万元。各方约定赔偿后互不追究,且均已按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
之后,刘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刘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刘某的家属随后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物流公司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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