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孙某因生活压力欲自杀,点燃了事先购买的30升汽油。邻居及时发现并劝阻,但燃烧的汽油已经引燃了小区下水道,导致同单元多家住户下水道口及马桶被崩开,单元门口多处下水道井盖、井圈爆裂。事发后,孙某被司法机关抓获,用于放火的两桶汽油及火柴也被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以放火方法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井盖被炸坏的后果并非由其放火行为直接导致。辩护律师则提出孙某患有抑郁症,希望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案涉危害后果系孙某放火行为所致。关于孙某患有抑郁症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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