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深度报道】内蒙古反腐重大案件:李建平案的终局
在内蒙古的反腐斗争史上,李建平案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案例。202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经过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这一判决标志着这位曾经的官员的法律惩罚尘埃落定。
李建平,作为十八大以来第二位被执行死刑的贪官,其案件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尽管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保留了死刑,但近年来直接被判处死刑的腐败官员数量并不多。在李建平之前,华融集团原董事长赖小民因涉及17.88亿元的贪腐案于2021年1月被执行死刑。
李建平的案件不仅因其死刑判决而引人注目,更因其涉及的巨额贪腐行为和复杂的犯罪网络。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因涉案10.4亿元,最初被判处死刑,后改判为死缓,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此外,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因涉案11.08亿被判处死刑,但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消息。
李建平的个人简历显示,他出生于1960年5月,是河北霸州人,拥有大学文化程度。他的职业生涯始于1982年8月,曾在内蒙古电子学校任教,并在内蒙古电子工业局、内蒙古啤酒厂等单位担任过职务。1996年3月,李建平进入呼和浩特水务系统工作,并在2004年6月成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2011年3月,他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然而,2018年9月7日,李建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19年8月22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李建平的通报极为严厉,指出他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
李建平还被指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2021年2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清除经开区发展的绊脚石》一文,称李建平案是“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并披露了该案的相关细节。
据报道,2011年3月至2018年9月,李建平利用担任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钱物开始,到后来穷尽所能将手中权力充分变现,金额从几万、几十万,逐渐增加到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李建平以某酒店服务员王某、敖某和社会人员徐某三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为王某,但真实老板是李建平。荒唐的是,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二名总经理、第三名监事长。
李建平嗜赌成性,经常用贪污来的资金在赌场上挥霍。据李建平供述,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受贿资金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2022年9月7日,兴安盟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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