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四起典型案例,旨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的犯罪行为。其中,一起名为“石某等人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的案件备受关注。涉案的五名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和田某君,因制作并贩卖偷拍他人性行为的视频,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0万元至1万元的罚款。
在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石某与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在多家宾馆和酒店房间内安装偷拍设备,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他们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和贩卖这些视频,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石某负责安装偷拍设备、加工和销售偷拍视频,而其他被告人则协助石某安装偷拍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偷拍设备偷拍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石某和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和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至1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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