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子肺部磨玻璃结节癌变理赔遭拒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不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据报道,2020年6月1日,张小姐体检发现肺部阴影,住院检查后确诊为右肺上叶前段及右肺下叶背段磨玻璃结节,未进行手术治疗。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张小姐四次复查,CT诊断报告均显示结节无增大。2021年10月15日,张小姐入职某外资公司,并告知公司其患有肺部磨玻璃结节的情况。公司要求其再次复诊,结果显示结节未增大,无其他异常。2021年至2023年,该外资公司连续为员工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重疾险,张小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包含“既往症条款”,约定对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重大疾病不予赔偿。2022年11月24日,张小姐复诊,CT报告诊断意见为:右肺上叶亚实性结节,考虑肿瘤性病变可能。2023年2月28日,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随后进行手术治疗。张小姐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围绕“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磨玻璃结节是否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既往症”两个焦点展开辩论。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张小姐已检查出肺部磨玻璃结节,根据“既往症免赔条款”,有权拒赔。张小姐方认为,保险期间确诊肺癌并进行手术治疗,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投保前未患既往症,“磨玻璃结节”不等于疾病。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小姐保险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在保险合同中对“疾病”进行定义,还应承担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张小姐投保前患有肺癌。肺部结节与肺癌并非等同的概念,单纯的影像学检查不能直接确定癌变。医生会根据结节的大小、形态、内部结构、增长速度等初步判定肺结节的恶性概率。体检发现磨玻璃结节的患者应根据医嘱定期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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